汉代文景时期废除肉刑原因探析

  溯之于历史,我国古代的肉刑制度可以追溯于奴隶制社会,《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相关记载。对于肉刑,《尚书·吕刑》中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这便是五刑的最早记载。后来华夏民族延续苗民的肉刑,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新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五刑在我国古代刑法体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力排众议,下令废除肉刑,把墨刑改为城旦舂,将劓刑改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刑。

  两汉王朝延续四百余年,在悠悠历史长河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其中汉文帝与其子汉景帝造就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极大地推动了汉代的发展。汉文帝的政治改革、司法改革是汉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奠定了汉代发展的基础。立足法律思维,他废除肉刑之举,深深地影响了古代法制的发展,而废除肉刑便要从“缇萦上书”说起,这也是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直接导火索。

  汉文帝的政治改革中,任何人都可直接上书。淳于意的小女缇萦为救父亲,斗胆上书替父求情。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她的书信让文帝感动,当年废除了肉刑。然而,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不仅仅是“缇萦上书”那么简单,这仅仅是废除肉刑的表象原因。

  从当时政治背景看,封建社会的君主需要掌握至高权力,而文帝即位时正值吕后专权,刘氏家族在王朝中的权力地位远不及吕氏家族。作为新帝,他需要在短时间内恢复刘氏家族的统治地位。一方面,需要振兴经济,从根本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恢复国家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需要恢复刘氏家族在政治上的地位。因此,他倡导黄老之学,施以仁政,增加百姓对其的爱戴,巩固自身统治地位。在此背景下,一场废除肉刑的改革悄然拉开。


  肉刑与治国思想冲突

  汉代自建立以来,就采用黄老之学为治国思想,强调“德刑相济”“文武并举”。文帝时期废除肉刑,正是基于“德刑相济”的思想渊源,文帝的治国思想强调道德的教化与刑罚的实施并重。据史料记载,文帝曾经反省自己的治国思想,认为自己“德薄而教不明”,同时他告诫自己的官吏,要用道德教化百姓,而肉刑的存在便与其治国思想相违背。

  肉刑是用残酷野蛮的方式摧毁和破坏人的身体,通过外在形式摧毁人的意志力,从而达到震慑作用。而肉刑的废除可能比起单纯身体的摧毁更具有教化作用,通过礼与德从根本上提升百姓的思想道德觉悟,培育百姓的羞耻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根本上治民统国。


  以秦为鉴不可重刑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采用极其严苛的秦律为治国之法,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虽极为严苛,但也让秦朝从羸弱小国迅速强大,统一六国。同时,严苛的秦律也是导致秦国走向灭亡的原因。陆贾在《新语》中写道:“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之故也。”秦代的暴虐也让汉代的统治者吸取教训。汉高祖推翻秦王朝后,一切百废待兴,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他们以秦为戒。汉高祖建立汉朝后颁布《九章律》,虽然刑罚在内容上有所增加,但其表现出来的是贯彻“以德化民”的思想,历史印证,此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百姓经历了严刑峻法、战乱动荡后,最渴望的便是获得安宁富足的生活。在社会矛盾急剧激化的社会背景下,“约法省刑”打破原有秦代的严刑峻法,是十分必要的。而肉刑不仅仅是对身体的摧残,更是酷刑的标志,废除肉刑便是对旧刑制的打破,虽然废止肉刑后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很严酷,但其在法律层面对人身心的摧残是大大降低的,也是汉文帝以秦为鉴的表现。


  废除肉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在根本上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统治地位。肉刑始于奴隶制社会,在部落战争发生时,摧毁敌人的身体与生命就可以更好地进行部落间财富与资源的掠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劳作形式也日趋丰富,此时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而肉刑对于身体与生命的摧残,与经济发展的方式是相违背的。以“剕”刑为例,受剕刑之人失去足,虽可保住生命,但已经影响其生产生活,在小农经济时代,这极大地影响了生产效率,降低了劳动生产力,肉刑的存在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相违背的。

  将肉刑通过做苦力等方式实施,可保留有罪之人完整的身体,通过劳作使他们为国家服务,继续作为劳动力为国家带来经济价值,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废除肉刑,也为文景之治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此举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


  巩固统治是根本原因

  事实上,废除肉刑虽然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肉刑的废除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肉刑中很多刑罚被改为笞刑,如笞三百后导致更多人丧命,这与废除肉刑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汉景帝时期又继续对刑罚进行改革,他曾两次颁布诏书减少笞刑数量,如笞五百减到笞三百,对于刑具的样式又加以细化,对于受刑的部位以及刑具的薄厚长短加以规定,行刑期间禁止换人等。但是无论是文帝或是景帝的改革,仅仅是将肉体的永久伤害转变为短期的肉体伤害,在根本上并没有放弃严酷的刑罚,只是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看似是废除肉刑。

  这场废除肉刑的改革,表面上看是汉文帝被“缇萦上书”感动,深层原因是巩固统治,换取民心,休养生息,促进民生恢复,为国家建设提供更多劳动力。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