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新规:相关行为罚款数额下调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根据新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