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邹春宇:本院受理原告宋美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王凯峰、李巍:本院受理原告三河市达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吴东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马林红、张志泥: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王贤度、田云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王欢、张淑慧、张雪、宋桂军、王霞、王伟国、陈莉莉、李素燕、程安徽、裴玉伶、马彪、李宗宇、侯强、范斌、王坤、赵耀辉、陈建永、王成、周万里、张连中、谢小珊、谢明奎、孙彦、王宝申、任爱芹、张延冀、刘新泉、孙秀波、李俊瑛:原告单单单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变更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撤回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刘广东: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贵合祥云科贸有限公司等人诉被告刘永成、被告康海燕、第三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上诉人康海燕就(2021)冀1082民初112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万军英: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周国荣:我院受理的案号为(2022)云0115执112号申请人云南腾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炎瑞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彬迪商贸有限贵任公司、周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联系你,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15执112号案件中云南腾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云腾信评报字【2022】第146号评估报告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云南腾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云腾信评报字【2022】第146号评估报告自送达之日起,有5天的异议期,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刘德斌(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09268513):本院受理(2022)川0781民初6339号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及相应利息(以原告计算机贷款管理系统载明的数据为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德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邓书明(公民身份号码 510721196912298530):本院受理(2022)川0781民初5879号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邓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439.83元及相应利息(以原告计算机贷款管理系统载明的数据为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书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辽088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官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山东晶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辽088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官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刘津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李星汉: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姚浩、王珊珊:本院受理原告胡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黄振:本院受理原告徐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余飞、白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余飞、白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分别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21)黔 0103 民初 11385号(余飞)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88526.38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8526.3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 5568.81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被告余飞负担。(2021)黔0103 民初 11388 号(白林)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73390.22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3390.2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 5254.69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被告白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潘成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黔0103民初 2736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与送达(2022)黔0103 民初27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6496.76 元; 二、被告潘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人民币2569.13 元;三、被告潘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08元、保全费423.48元,由被告潘成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2)第176号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下午3点开庭,现因疫情防控原因,该案件延期开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的第5天下午3点(节假日顺延),在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商丘仲裁委员会
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土石方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项下,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杏明的事实,我司对贵司享有债权,其中已办理结算的工程造价结算款14,507,510元(已结算部分11650.75106万元减已支付工程10200万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8月《补充协议》签订之后的工程量贵司一直拖延确认工程量并导致付款严重输期。因贵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一直无法联系贵司,现我司正式公告如下:请贵司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司支付2017年8月《补充协议》之前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就2017年8月《补充协议》之后的我司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立即予以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逾期仍不确认的,将按我司工程量数据结算。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
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朱世全: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麟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宙结。执行中,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朱世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22年7月1日经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麟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2018)黔052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的债权 (本金4,566,000元及以4,5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转让给陈弋(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09130035)。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9日
遗失声明: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开户许可证,证号:7010-00129781,声明作废。
遗失公告:
方糖私房烘培遗失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世纪城分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和副本,核发日期:2021年1月6日,许可证编号:JY2520115036393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