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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依宪行政

  为了达成行政目的或提高行政效率等,行政机关常常忽视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而引发一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构建指导和约束行政机关“依宪行政”的机制,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不仅能最大程度避免行政行为违宪的风险,还有助于加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首先,建立行政立法中的违宪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其次,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案件的筛选机制,有利于激活国务院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权;再次,建立有业务相关性的部委机关对合宪性争议提出备选解决方案的机制,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未来可能激增的合宪性审查工作量;最后,建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机制,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权利保障功能。

  ——摘自2022年第6期《法学家》李蕊佚著《论行政机关辅助合宪性审查的职能》


关键词:依宪说理 合宪性解释

  依宪法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在裁判理由部分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说理的司法活动。依宪裁判、直接依宪说理、间接依宪说理构成了法院依宪说理的三种实践样态。依宪说理是法院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亦是法院通过合宪性解释发现、选择和续造个案规范的论证过程。依宪说理应遵循穷尽法律适用原则,排除非解释性依宪说理模式。在适用范围上,依宪说理应限定在回应当事人的宪法主张、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法律规范冲突及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等领域。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依宪说理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平衡各方利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续造对当事人不利的个案规范,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对被告人定罪或给予不利量刑。

  ——摘自2023年第1期《行政法学研究》陈辉著《人民法院依宪法说理的基本属性与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