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门头沟法院“预处罚”措施见成效
本报讯(记者潘巧 通讯员李先鸿 周梦珠) 强制执行措施是执行工作最具震慑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对于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迟延履行、有意履行而履行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必是“最优解”。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让执行程序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该院探索“预处罚”措施,自2021年11月起,共发出18起“预处罚”通知,近70%的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其余30%为达成和解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据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局长裴凌晨介绍,“预处罚”措施是指针对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法院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给予其一定宽限期,届时仍未履行的由“预处罚”措施转为处罚措施的手段,可以将其视为法院采取的一种“惩戒预警”,并非真正的司法惩戒措施。与传统的拘留或者罚款决定等强制措施相比,“预处罚”措施相当于设置了“缓冲期”,有利于消除被执行人产生逆反心理及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对抗行为。
2021年11月,门头沟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王某系某餐饮企业负责人,因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经调查评估,该企业尚在经营,具备履行能力,但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其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容易激化双方矛盾。考虑到疫情期间餐饮业经营实属不易,经过综合研判,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该企业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给予被执行人1个月履行期限,如果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罚决定书。接到《预处罚通知书》后,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通过‘预处罚’措施,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为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松松绑’,既彰显了法律威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一些自动履行的空间和时间,体现了法院‘刚柔并济’‘先礼后兵’的执行工作策略,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门头沟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