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
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
——兼谈《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
《征求意见稿》优化监理工程师行业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制定了总则、注册分类和申请条件、申请与许可、执业、监督管理及附则共6章34条法律条文,进一步简化申请注册者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明确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部门及其监管职责、注册专业类别、注册条件要求、注册申请材料、注册证书及有效期、执业要求及业绩登记、注册证书注销情形等,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与队伍建设的标准和依据,对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提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深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可以在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顺应延迟退休趋势,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最高执业年龄从65周岁延长至70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延迟退休日渐被提上议程,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江苏、海南、河北等省份已制定相关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并逐步开始探索。为发挥行业专家经验优势和适应延迟退休形势,近年来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已将工作年龄或注册申请年龄从65周岁延长至70周岁。比如2022年5月19日,水利部发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将注册人员的最高年龄限制由65周岁提高到70周岁。事实上,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自由聘任和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的职业人员,因此监理工程师是否适合监理工作,可交由其自身健康决定和市场自由选择。《征求意见稿》可以顺应我国延迟退休的政策趋势,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经验优势,参照上述已有立法模式,将注册人员的最高年龄限制提高至70周岁。
建议采用“积极具体条件+消极抽象条件”模式。“积极具体条件+消极抽象条件”模式是立法常用的方法,其优点在于适用于大多数申请人(不存在法定不予注册情形),且积极条件清晰明了。明确规定注册申请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明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应具备的职业准入条件,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受聘相关监理业务单位、符合法定继续教育要求、不具备不予注册情形。比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均采用这种立法方式。《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列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九种法定情形:“(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四)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1年的;(六)存在第十八条第(一)(二)或(三)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2年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3年的;(八)存在第十八条第(四)或(五)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概括性规定了申请人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七种法定情形,《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列举规定了七种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采用混合立法方式,将申请注册的积极具体条件和消极具体条件一并规定为:“申请注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满足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要求。(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三)正式受聘于一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四)受到刑事处罚的已执行完毕;(五)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但这种混合立法模式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并不明晰。建议参考《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消极条件),以公示不能进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的标准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条款不能完全列举,因而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并规定法定兜底条款以为其他立法留下适用余地。
明确规定撤销注册的法定情形、吊销注册的法定情形以及异议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进一步完善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许可机关应注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但并未规定法定撤销情形和法定吊销情形,也没有异议当事人的法定权益保护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撤销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定情形、第十八条规定了吊销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法律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撤销注册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包括异议权、行政复议权或行政诉讼权。为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和行政监管执法权威性,《征求意见稿》应明确规定注册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法律情形、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法律情形及异议当事人依法受保护的法律权利。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