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综合治理的多重路径

  今年8月25日,科技部等22部门联合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增加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这对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健全科技伦理体系,不断释放科技创新潜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科研伦理治理体系

  加强科研伦理治理基础性立法,统筹行业自律和法律规制。法律层面上,现有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部分条款对科研失信、违背科研伦理等行为进行规制;现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为科研伦理治理和科研诚信建设提供具体规范指引,但目前未设立专门性法律对此规范。未来,可以考虑将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纳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并和现有法律协调、融合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出台和细化行业团体自律规范,健全和完善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优势,促进行业自律。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和敏感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和监督披露机制,提高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透明度。

  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全流程审查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覆盖科研项目实施周期的伦理风险评估和审查监管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履行科研伦理审查和监督义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科研主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围绕科研项目的申请审批、立项管理、过程管理以及结题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管。建立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承诺制度,强化科研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科研伦理的源头治理,明确直接责任主体和具体权责内容,保障相关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科研失信行为、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失信行为,设置不同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和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审查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则和申诉机制。


  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主管机关、责任单位、科研主体和社会团体协同共治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建立多层级、多层次、相互联动的治理体系。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科技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分工负责,分级分层展开科研伦理治理。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作为科技伦理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制定完善的单位内部科研伦理治理制度,强调科研伦理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设,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源头治理。加强科技伦理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监督意识;加强学术组织团体对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科研人员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意识,鼓励和动员科研人员主动参与科研伦理治理,增强自我约束。

  积极参与科研伦理治理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治理机制。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治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科研界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应坚持开放、发展、包容的科技发展理念,建设区域间和国际间科研伦理治理联盟,健全和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伦理治理的国际合作治理机制。开展国际科研合作计划时,应当遵守相关参与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要求,注重国内和国外科技伦理规范标准的衔接和协同适用。借鉴域外科研伦理治理法治化经验,主动融入或牵头建立国际间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


  完善科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构建和完善以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为主的科研失信行为综合规制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法律概念内涵、具体行为类型、证据判断标准和相关程序规定,为科研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统一适用的规范标准,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增强行政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对科研失信行为规制的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制裁制度和救济制度。加快新业态和新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民事赔偿责任,使科研失信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提高。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审慎合理地构建科研失信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刑事证明标准、程序规定等,利用刑事法律对较为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建立健全多部门、多主体、跨区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科研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建立完善的多层级、跨区域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将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其参与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个人金融业务等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评价标准或重要参考,以此提高联合惩戒制度的威慑力。同时,出台和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应用规范,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的收集、应用和评价行为,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适用。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规制科研失信行为中的作用,对于责任主体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