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这为今后劳动就业工作的发展目标指明了方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就业优先战略,需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伴随着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而出现,企业运行模式的不断更新,促使用工模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新就业形态的种类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不断涌现。虽然以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传统用工企业依旧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以网络为依托的灵活就业者从业人数逐渐增加。多元的就业形态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了低成本与便捷优势,但相较传统用工企业,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尤其在涉及平台企业用工问题时。这是因为现行法律未对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劳动安全权、劳动休息权等权益的内涵与外延存在界定模糊地带,权利救济中出现了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障有限、权利救济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打造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要让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创建具有完善激励制度的劳动环境,以实现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益分配的平衡。


  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新就业形态下多元的就业选择,突破原有劳动法律关系,呈现出从属关系弱化、就业状态不稳定、权益保障责任不明确等非传统劳动关系特征。灵活用工形式使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既具有从属关系,又具有平等关系。因此,新就业形态中法律保护呈现出强制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相结合的特征,两者的衔接需要充分考虑到劳动者权益保障,同时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拥有的权利类型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在新就业形态中,这些权利的实现面临诸多新问题,应当被赋予更多的内涵。例如,平台劳动者的安全卫生保护权益,因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条件的不足而实现困难;平台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容易被忽视,网络主播休息权益问题、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劳资纠纷问题,以及灵活用工行业的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等问题。

  新出现的就业领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在将新就业领域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中,法律救济的途径尤为重要。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相较传统劳动者而言应诉能力更弱,结合其用工灵活的特点,应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推动建立完备的、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协商协调机制、劳动维权组织、仲裁诉讼机制以及法律援助制度,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救济并获得帮助。需要强调的是,理想的劳动关系模式并非立法的“一刀切”,而是需要动态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既要照顾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有效性,又要兼顾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应当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与企业协商寻求可接受的标准,并监督企业实施。


  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环境

  新就业形态中就业困难群体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群体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众。据统计,202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首次突破1000万人。此外,相对而言,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偏低,多倾向于从事灵活就业的平台工作,如电商类和交通出行类零工。因此,“稳就业”的促进机制需要充分考虑到就业困难群体的特点,如在制定就业促进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的群体特点,通过扶持、表彰和奖励等方式提升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性,从而激励企业提供更多适合大学生的用工岗位。

  同时,提供破除歧视和加强保障的政策支持,保障农民工劳动群体、女性劳动群体不因身份、性别等因素而受到就业歧视,制定就业促进机制、就业促进政策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成长发展创造必要的稳就业政策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未来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也应当制定维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和标准,以推动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


  营造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环境

  在新就业形态下,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多呈现出片段性特征,工作的碎片化导致劳动者难以完全隶属于某一用人单位,无法全面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全部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为了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全社会需要从就业帮扶到落实具体权益保障的全过程中共同努力,以解决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凸显出的结构性矛盾,营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协同劳动监察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考虑相关主体利益,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提高职业技能。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者教育发展权上实现共赢。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会在所在单位接受教育培训,然而,平台劳动者等大量的无固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权益容易被忽视。平台工作很容易使掌握高端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获得高收入,缺少高端技能的劳动者则只能获得低收入。加之,新就业形态伴随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遵循互联网发展的逻辑,完成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弥合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这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

  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中,数字化技术培训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该服务体系应加强网络基础建设,发挥网络平台的资源配置作用,可以考虑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数字相关岗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数字操作技能。发挥社会帮扶的教育作用,帮助劳动者掌握各项数字操作技能;同时满足用人单位的数字相关岗位的用工需求。二是建立虚拟网络工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就业信息以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平台搜集信息应重点面向新就业形态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全国工会系统要进一步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就业招聘活动,发布用工需求,带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服务平台,满足线上招聘、洽谈、签约等工作,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同时,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三是通过平台宣传引导商业保险意识。新就业形态中就业群体呈现出灵活、多样的特点,应通过平台宣传提高普通劳动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新兴用工单位根据单位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通过商业保险转移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潜在风险,以保险防范劳动者的职业伤害等各类风险,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确保劳动者安心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社会稳定之基。抓好新就业形态,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既有利于贯彻落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