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时代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准确宣传和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为新时代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通过以后,实施30年来的第三次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内容由之前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妇女独立财产权保障、突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并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相应保障职责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支持等作出了规定,可以说亮点纷呈。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利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留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现有权利基础上,增设了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可以联名登记动产的权属登记权利,以及提出异议并获得有关机构依法保障的权利。同时,围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争议问题,明确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加大了对过错行为的惩罚力度,更好地帮助妇女保护权益。

  针对妇女在农村土地方面的财产权益保障不足的现实情况,本次修订对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决定的指导和纠偏义务,防止以“村规民约”等方式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对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对民众关注的就业领域性别歧视问题,性骚扰的界定、救济和责任,劳动权益保护等具体内容进行了回应并予以明确,同时通过相应的责任条款强化了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比如针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问题,明确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鉴别并操作;针对性骚扰问题,明确了行为特征、受理投诉以及相应的保护责任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有关方面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准确宣传和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为新时代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