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登记立法的若干建议

  数据,已成为当今世界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完善数据资产登记、定价、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探索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2018年以来,上海、河南、山东、广东等地先后以“数据条例”地方性法规方式提出关于数据资产登记的任务或者发布关于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但目前实践中,对于数据资产登记的概念和内涵、数据资产登记的意义和价值仍认识不清,在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数据资产登记法的议案。

  什么是数据资产登记?它是指对数据要素、数据产品及其产权进行登记的行为。经过登记,数据资产的权属和价值得以明晰,可以提升数据流通活动参与者的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为数据资产的市场流通奠定秩序基础。数据资产登记立法,具体该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试进行探讨。

  明确立法目的。数据资产登记立法,应当以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资产活动,促进数据资产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立法目的。为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数据资产登记立法应当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为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数据资源生成与发展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构成内容,其以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为前提,而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动又依赖于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为其提供权益保障。这也就意味着秩序价值同时也是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价值。数据资产在流通中的活跃性与便捷性,意味着其在流通领域实现经济价值、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必然蕴含着极高的交易风险。因此,数据资产登记法的制定应当以数据资产规范化活动管理为目的追求,通过完善财产确权与公示体系为数据要素流转安全提供制度依据。数据资产的权益保障与流通管理,分别在数据资产登记法的立法目的中扮演不同角色,“一体两面”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和数字经济效益的发展。数据资产登记法的立法目的得到确认后,其具体内容应当从实践需求出发,规范部署、重点推进。

  明确调整对象和范围。目前,从我国各省份数据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践来看,各省份制定的数据条例调整对象各有差异。部分数据条例仅对政务数据或公共数据作出规定,部分条例有较强的政策性色彩,主要旨在规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主体履行推动大数据发展的行政任务。数据资产登记法应当被定位为一部综合性的数据法律,着力于平衡公共数据治理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促进市场主体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提供保障。因此,数据资产登记法在制定时应当将公私法主体的数据资产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当中,一方面,对公共数据治理可以借鉴目前地方性法规已形成的成熟做法,规范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更高效的公共数据治理体系;另一方面,也应当注重对私法主体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强化私法主体数据资产的市场秩序维护,切实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

  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是解决数据要素流通“互信难”的关键举措,以资产证书的形式确保数据资源的合规性和权属,是数据要素市场秩序建构的第一步。数据资产内容的公示为其入场、交易、监管、纠纷解决等后续流通环节提供重要基础。通过数据资产登记活动,为适格的权利主体颁发登记证书,对相关数据资产信息进行公示,既有利于权利主体对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也有利于监管主体对数据资产流通进行监督处理,提高数据要素的流通效率。对此,首先要用立法形式明确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要件,如数据资产的登记日期、登记机构、数据来源、数据类别、数据价值、权利状态、权利人、提供者、使用期限、使用限制、使用次数、安全等级、保密要求、编码甚至流通交易记录等内容。此外,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数据资产登记系统,确保数据资产的流通安全、信息保密。

  细化数据资产登记程序。数据资产登记立法应当对数据资产登记的申请、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理、调查等过程作出规定,细化数据资产登记的流程,明确登记办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数据资产登记服务规范体系。其中,负责私法主体数据资产的登记办理机构可以交由民间的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赋值的服务机构来承担。该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起登记管理、服务提供的全国性一体化组织来实现这一职能,由其对数据资产进行资产目录编制、建设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并开展资产登记的整合与跨域互信,为市场主体入场交易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数据资产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于公共数据的管理与利用,可参考现有实践中的有益路径搭建公共数据登记制度,科学客观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合理分类,设立统一的公共数据采集、核准和提供标准与规范,推动构建全国一体整合大平台、共享共用大数据、协同联动大系统。

  建立集成的登记平台系统作为统一登记载体。数据资产登记立法的一大重要意义在于实现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的全国互联互信。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集成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系统,以提供公共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载体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此平台系统的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将实现“一地登记,全国共享”,从而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基础,引导数据产品登记流通,追求实现“七统一”原则: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载体、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登记证书、统一登记效力。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当注重汲取已有地方性法规的方案共性与有益经验,节约制度成本。目前,各地已经因地制宜开展了数据立法的探索,为数据资产登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构建基础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国家层面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立法时可以对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吸收并推广。当然,还应当增加立法前瞻性,注意立法协同,调整好数据资产登记法与将来可能制定的数据资产管理的一般法之间的关系,为后续数据资产相关立法留足空间。

  通过数据资产登记统一立法,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制度对于我国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的全国统一登记活动,有助于散落在社会的数据资源实现整合利用,推动数据资源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数据资产的培育与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