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潘巧) 近日,民政部研究起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年检定义、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接收要求、初审要求、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年检整改等方面内容。

  《办法》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社会团体的实际需要,规定上年度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的年检工作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可以委托年检。

  《办法》规定年度工作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团体遵守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党建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同时,明确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报送时限、接收和材料要求,从而规范年检接收阶段的工作。

  《办法》明确和规范年检工作程序、年检审查要求和审核标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年检结论作出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前两个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公告。

  另外,《办法》规定年检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要求其按规定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要求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或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有关规定情形的,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