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出台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通讯员田胜平)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出台《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旨在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走出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保障粮食安全

  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长效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

  耕地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命脉,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条例》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条例》对种子的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和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农业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注重全面振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923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66个贫困县全部摘帽、9000个贫困村全部出列。贵州虽然打赢脱贫攻坚战,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依然艰巨,如何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是一个重大课题。《条例》的出台,为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条例》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商品化市场化,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等特色产业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

  今年夏天,黔东南州台江县台盘村“六月六”节庆期间的“村BA”对决——网络直播乡村篮球赛火爆全网,获得广泛赞誉。

  为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支持开展“村BA”“乡村村晚”等示范性活动,《条例》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同时,《条例》还对人才支撑、生态宜居、乡村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坚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尊重群众意愿

  “龙凤村茶产业发展很好,吸引了几十户外地人来经营茶园或采茶,钱是挣了不少,但他们只能租房子、经常搬家;同时村集体又有存量宅基地10多亩闲置。”龙凤村党支部书记伍荣明说。这是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组到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龙凤村调研的情景。

  “让立法与民意同频共振。”《条例》起草小组的同志介绍:“通过广泛调研,调研组实现了全省9个市州、5个立法联系点、3个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县全覆盖,收集掌握了第一手信息和基层的实际情况,先后组织召开有关单位、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及基层干部群众参加的座谈会、院坝会、研讨会30多场,收集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条例》规定,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给予经费支持。此外,《条例》还明确,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村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为保护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条例》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为节点,确定保护利用实施区域,明确区域内村落的发展定位,深入挖掘和充分依托资源优势等,切实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