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杭州臻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水清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杭州臻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水清签署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ZHZZ202201),杭州臻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王水清。杭州臻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水清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王水清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向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布如下公告: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债权清单
杭州臻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水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公告债权清单
基准日:2020年06月02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公告债权金额 | 担保(保证/质押/抵押)人 | ||
借款本金 | 利息 | 已垫付费用 | |||
1 | 王平飞 | 2505640.27 | 417695.65 | 57230.00(含公证费8100、律师费41000、交易服务费1200、公告费6930) | 抵押:王平飞、陈霞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湖畔花园北区1幢4单元501室房产; 保证人:杭州西岩实业有限公司 |
注:1、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2、上表债权金额、利息及担保人、担保方式,以相应合同、权证及法律文书为准。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转让方”)与河南恒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于2022年9月26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表所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细清单如下:
项目所在地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利息计算截至日 | 保证人及抵(质)押物名称 |
尉氏县 | 尉氏县飞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1,538,336.42 | 2022/8/9 | 保证人:孙国印、马换青; 抵押物:尉氏县飞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星大道东段南侧的25973㎡工业用地及地上5115.47㎡房产。 |
许昌市 | 河南博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16,668,097.72 | 240,938.82 | 2022/8/9 | 保证人:许昌市市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颍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晓伟、张小会。 |
河南恒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所列债务人及其保证人以及其他义务人应立即向河南恒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和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下设定的义务和责任。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3137900999
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恒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李国新与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李国新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以及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国新与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债务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债权本金 | 欠息(含罚息、复息) | 合计 |
绍兴县大有纺织品有限公司 | 绍兴明永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管家纺织品有限公司、徐明永、陈婉利、管人正、程雪萍、张建国、林雪平 | 8188214.98 | 8180317.53 | 16368532.51 |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11月2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共同还款责任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特此公告
李国新
绍兴市意盛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申请人蒋文杰的申请,裁定受理天台县嘉鸿汽车用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浙1023破申78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天台县嘉鸿汽车用品厂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8号国际大厦7楼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何晓威办公室(7001室);联系人:何晓威,0576-83179769)。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会请携身份证、委托他人参加携受委托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委托书、公函等。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1204强清44号
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姜堰市全球通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7日指定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姜堰市全球通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叶秀琴为清算组负责人。姜堰市全球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姜堰市全球通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37号;联系人:叶秀琴;联系电话:135051220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姜堰市全球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1204强清45号
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姜堰市北大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7日指定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姜堰市北大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叶秀琴为清算组负责人。姜堰市北大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姜堰市北大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37号;联系人:叶秀琴;联系电话:135051220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姜堰市北大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1204强清46号
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姜堰市万顺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7日指定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姜堰市万顺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叶秀琴为清算组负责人。姜堰市万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姜堰市万顺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37号;联系人:叶秀琴;联系电话:135051220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姜堰市万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1204强清47号
本院根据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姜堰市华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7日指定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姜堰市华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叶秀琴为清算组负责人。姜堰市华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姜堰市华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37号;联系人:叶秀琴;联系电话:135051220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姜堰市华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