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一般性与法治的关系
今年5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质内涵,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提出了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和完善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一个法学命题如果要想证明自己的意义,大多需要回归到法治观念之下,至少要揭示出其中的关联。法律一般性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或者法的基本属性,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但进一步解读却基本处于阙如状态。法律一般性问题之所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就在于其与法治的一般原理高度相关。如果说立法者只要制定出法律并规制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状态就是法治,那么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具备某种关键品质,从而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其制定的其他命令和措施区分开来。换句话说,立法机关的“命令”中只有符合特定品质的“命令”才是法律。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保证人民的普遍意志进入法律,从而使法律在内容上具有一般性。这样,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就会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公共意志,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将人民的善良愿望和优良品质进行有效规范。进而法律就能够获得普遍适用和普遍规范的道德支撑。
有观点认为,法律一般性以道德为基础,即法律的一般性中包含实质的道德意义,法律的一般性意味着公平、正义、平等这些价值。这种理念下,法律的一般性源于道德要求的普遍性或者说普适性。因此,可以说法律一般性是源于道德的。也就是说,人们会认为法律一般性与自由、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价值之间有概念上的联系,这也是实质法治理论的基本结论。近代以来,法治模型预设法律的实质道德基础:人的权利保护。换句话说,如果法律不是建立在规范公权力以保护人的权利这一理念之上,那么这种法律状态就可能在能否被称为法治这一问题上受到诘问。法律概念之中蕴含着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实质道德判断,而法律正是通过这种一般性的特质来回应自由、公平、平等等价值,法律一般性存在的意义在于其对这些实质价值的推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道德的意义上就与实质意义上法律一般性的内在道德品格要求实现了紧密的勾连。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法律一般性在实质意义上得到实现后于法律实施领域呈现的另一种法律一般性形态。因此,良法善治有利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自然法思想盛行的时代,人们对于法律应当秉持何种实质道德具有高度共识,特别是建立在自然权利理论上的法治理论,要求法律要以保护人的权利为实质的道德追求,对于法律一般性的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单一性。但随着自由主义多元价值原则背后隐藏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发展,基于自然权利理论建立的法学理论受到一定挑战。法治理论在保持对于法的实质道德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开始关注法律一般性的形式或者技术层面。在技术层面,一些法学理论,特别是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并不必然与道德相关,在事实层面人们可以看到法律可以是保护人之自由的,也可能并没有保护人的自由,但是二者却都是法律。特别是在法律所应秉持的实质道德方面,不同的学者开始提出不同的价值诉求。比如,自然权利理论承认平等、自由等自然权利或人的权利价值,但是反对以理性的名义将这些权利抽象化和绝对化,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值得追求的诸多价值中的一种或几种并不必然处在绝对最高位置。这使得在法律能否贯彻道德价值、应该贯彻何种价值方面出现较大争议。同时,以形式主义法治观为代表的法治理论并没有特定的实践诉求,而是追求一种概念上的明晰性,澄清各种复杂理论背后的概念限度。这就在传统的法治讨论或者法律一般性的讨论之外,开拓了新的法治或者法律一般性的研究和实践场域。
法律的形式一般性作为法律一般性的形式侧面,要求在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实现法律的普遍规范功能。法律的形式一般性作为一种技术工具有力地支持了形式法治,发展和巩固了法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完善了法治的概念。法律的形式一般性可以在一定技术设计下脱离具体社会需求、在纯粹的理论和逻辑层面发挥其意义,和法律方法学紧密相关。法律的形式一般性是法治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支持,要在法的形式一般性基础上推进法的实质一般性,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法治。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过程中,要运用法的形式一般性的知识成果确保有关立法的技术质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优秀、良好的社会美德等实质性内容深嵌进来,将形式法治一般性和实质法治一般性融合在一起,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