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李霞、陈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9764、10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余辉(身份证号码:520181198612033017):本院在执行万红和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多次与你联系,但无法通知你到庭,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三份。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2021)黔0112 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022)黔 0112执恢257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裁定内容为冻结、扣划你银行存款109896.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黔0112执恢2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内容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余辉名下位于渔安安井片区白岩脚公租房6组团2号楼20层7号房屋(不动产权号:黔(2019)云岩区不动产权第 0053728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黔0115破4号
本院根据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07月21日裁定受理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07月21日指定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为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0月20日前向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富力中心A3栋20层;联系人:陈曦、孙天江;联系电话:18188298822、18085021076)。申报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补充公告
(2022)黔0115破4号
本院于2022年07月21日裁定受理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贵州博大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案情需要,现将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变更情况(其余事项不变)补充公告如下: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更改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王发秀:本院受理(2022)黔0113民初2438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龙昭霞:本院受理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黔0113民初709、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聚源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世京、严琴与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聚源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穆丽娜、第三人闫登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8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韦世京、严琴与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韦世京、严琴购房款2125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1259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韦世京、严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4元,由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贵州聚源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青婵与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银河彼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聚源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张青婵与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2019年3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青婵购房款1842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424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贵州银河彼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青婵购房款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张青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贵州银河彼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罗小松:本院受理王泽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5民初1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
余东:我公司与阁下(身份证号:520102196809032419,联系电话:13985155881)联营承建的贵州省体育训练基地综合馆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价2585.25万元。现建设单位已支付完全部款项。
现因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导致该项目各施工班组的工程量无法确认,所以无法正常支付各施工班组的劳务费用。为全力保障农名工的合法权益,请阁下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联系我公司办理工程清算和支付工作的相关事宜。如逾期未联系,我公司将与各班组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劳务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承担。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2日
联系人:工程部高俊博电话:0851-85942470
致:永鹏生活服务(贵州)有限公司、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恒大港城云栖谷置业有限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恒大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贵州美钰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向各司提供柜体海报等广告投放服务,广告费分别为:永鹏欠27.2万元、永浩欠21.09万元、中渝置地欠7万元、恒大港城云栖谷欠18万元、新世界欠14.5万元、集成欠14万元、南润欠4.775万元,鑫三欠11.97万元。
2020年,贵州天目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贵阳恒大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放柜体海报广告,广告费金额为9万元;
2021年,贵州众一合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放柜体海报广告,广告费金额为5万元;
现我三公司已分别将对各司的上述债权(包括不限于广告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特此通知!
贵州美钰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天目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众一会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2)皖1823民初1260号
严伟:本院受理原告叶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2)皖1823民初1325号
吴辉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呈茂诉你、安徽桃花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信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赵维青:本院受理原告赵电明诉被告赵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赵维青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官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周瑜:本院受理原告龚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龚荣与你离婚。二、婚生女周梦洁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2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布和、黄丽红:本院已受理于百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宝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赵福贤:本院已受理王淑贤、甄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宝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