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案件宣判
公职监护托底 困境儿童有新“家”
福建省南平市首例以判决形式指定由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顺利审结,对国家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取证并最终确定监护人等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此外,在指定监护人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有力维护了困境儿童的家庭完整和亲情温暖。
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如何解决?近日,福建省南平建瓯市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法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判决由民政部门托底监护,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大程度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为给未成年人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而探索创新。
据了解,该案是南平市首例以判决形式指定由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也是法院解决“困境儿童由谁来监护”的一次生动实践。
困境儿童无人监护
用命运多舛形容乐乐(化名)11年的人生,一点也不为过。
乐乐是一名先天性肢体残疾儿童,双腿无法直立行走,只能借助椅子、拐杖等勉强移动。虽然家人四处求医,但病情一直未见好转。
3年前,父母协议离婚,乐乐和妹妹的抚养权归父亲赵强(化名)所有。由于父亲长年在外务工,乐乐和妹妹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2020年,乐乐的爷爷因病去世,照顾乐乐的担子落到奶奶一个人身上。
先天残疾,又失去了爷爷,11岁的乐乐经历了比同龄孩子更多的人情冷暖。没想到,厄运再次降临。在乡间流言影响下,赵强带乐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乐乐并非其亲生。这份源于血缘的亲情被亲子鉴定结果斩断。赵强将乐乐的生母王红(化名)诉至建瓯市人民法院,要求将乐乐的抚养权变更给王红,并要求王红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通过多次接触,本案承办法官、建瓯法院城区法庭庭长陆文涛感受到赵强及其母亲的善良本性和此前对乐乐的爱护。多年前,为了治疗乐乐的腿疾,赵强带着他四处求医,欠下十几万元外债。赵强的母亲虽然有严重哮喘,但在日常生活中对乐乐一直照顾有加。陆文涛说,简单的判决不能使本案“案结事了人和”。受理此案后,他并没有盲目安排庭审,而是引导当事人将诉求从变更抚养权诉讼,转变为关注乐乐今后的监护权问题。
近年来,建瓯法院城区法庭在涉家事少年审判案件的审理中引入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亲子关系评估、判后回访等一系列机制。这些机制也运用于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尴尬的身份和家庭关系的剧烈变化直接影响到乐乐的精神状态。陆文涛回忆说,刚开始见到乐乐时,他的状态不太好,“躲着人,不看人,也没有笑脸。”通过建瓯市百龄帮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乐乐提供的心理疏导服务,承办法官更直观地了解到孩子的心理状态。据了解,乐乐第一次与社工玩沙盘游戏时,将所有微缩模具埋进沙子里。陆文涛从专业心理咨询师的解读中了解到,乐乐将所有东西藏起来的举动“反映出他很自卑,没有安全感”。
让原家庭继续承担乐乐的抚养责任已不再可能。为此,建瓯法院依职权对本案基本事实展开社会调查,梳理乐乐的社会关系,试图在近亲属长辈中为乐乐寻找合适的监护人,但查找无果。
陆文涛介绍,乐乐的生父身份不明,生母王红经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和照料,外祖母下落不明,外祖父并非王红的生父,且年事已高并伴有肢体残疾,均不适合作为乐乐的监护人。
探索启动监护权转移程序
对于像乐乐一样的困境儿童,当家庭监护缺位时,谁来承担他们的监护责任?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兜底性保护。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长期监护职责。
实际上,虽然监护权转移条款一直都有,但实践操作比较复杂。陆文涛介绍,监护制度转移本身是一个行政程序,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仅有概括性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相关部门在实际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过程中存在现实障碍,通过行政程序启动监护权转移较难,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启动监护转移程序。
考虑到本案出现“事实无人抚养”的状况,建瓯法院主动协调民政部门,拟通过司法程序启动指定监护人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规定,判决由民政部门作为公职监护人。
陆文涛介绍,由法院引导当事人启动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是打破僵局、激活“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方式。不过,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调查、取证,最终评判乐乐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并确定监护人,是本案的办理难点。
针对这一难点,建瓯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基本事实开展调查的同时,引导当事人进行残疾鉴定,并在法院见证下重新委托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排除赵强为乐乐的生物学父亲”的亲子鉴定意见及“王红智力残疾四级”的鉴定结果,乐乐符合“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情形。
其间,围绕监护权变更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以及变更过程中的法律认定程序等,建瓯法院与民政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就乐乐由民政局实施托底监护达成一致意见。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决定启动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后,另一个难题摆在法官面前,家庭的变故已经对乐乐的心理产生影响,他今后能否适应福利院的生活环境?
2022年5月,承办法官前往建瓯市社会福利院,对福利院的生活环境、护理情况、就学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通过走访调研,承办法官了解到,建瓯市社会福利院位于郊区,周围无学校、医院设施,收养的儿童多存在心智或精神疾病问题。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通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福利院倾向于把孩子寄养在健康家庭生活。目前福利院仅有几名像乐乐一样生活无法自理的孩子由工作人员照顾起居,生活环境相对封闭。
考虑到乐乐目前就读小学五年级,虽然肢体残疾,思维却与常人无异,搬到福利院生活必然导致辍学,同时生活环境的骤然变化和封闭环境可能对他的心理健康带来危害,法院决定暂缓启动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陆文涛说,乐乐曾向他透露过希望能继续生活在原来的家庭,如果赵强能在民政部门对乐乐实施国家监护的前提下接受寄养方案,乐乐就能得到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也最能保障乐乐的利益。
不过,最初听到寄养方案时,赵强明确表示拒绝。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以及当地干部、亲友的反复沟通下,赵强及其母亲终于放下芥蒂,承诺将继续照顾乐乐的生活至小学毕业。
今年6月28日,赵强向法院申请撤回抚养权纠纷案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为乐乐指定监护人。7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在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并审查在案证据后,建瓯市法院城区法庭当庭宣判指定建瓯市民政局作为乐乐的监护人。
庭后,建瓯市民政局与赵强签订了寄养协议。
案结事了人和
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结束后,建瓯法院对乐乐的跟踪帮助并没有停止。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团市委、社工组织等单位召开联席座谈会议,主要研究乐乐一年之后的生活和学习安排。陆文涛介绍,在这次协调会上,相关部门将乐乐未来三至四年,甚至初中毕业后的工作和生活安排都纳入考虑范围。
案件办理中,形成社会各界联动同心的工作格局。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瓯市百龄帮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定期回访乐乐的心理健康情况,建瓯市新阶联“同心”服务团为王红提供法律援助,当地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开展社会调查,南平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积极参与解决乐乐的户籍、教育和社会观护等相关工作,使这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中的各项难题得到逐步解决。
陆文涛介绍,本案的审理对国家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取证并最终确定监护人等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此外,在指定监护人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有力维护了困境儿童的家庭完整和亲情温暖。
生活翻开新的一页,家庭氛围的变化、法官们带给乐乐的“被重视感”以及社工的定期心理辅导,让乐乐逐渐敞开心扉。而近期发生的一个变化让陆文涛感到意外和欣慰。在8月9日乐乐生日这天,赵强主动联系他,邀请参与办理此案的法官们一起为乐乐庆祝生日。
同事拍摄的现场照片中,捧着鲜花、戴着卡通生日发箍的乐乐和戴着生日帽的妹妹一脸幸福地坐在蛋糕前,在众人的注视下吹灭蜡烛,脸上洋溢着快乐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