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虚假诉讼损失1500余万元 检察监督助复杂案件真相大白
“这个案件已经真相大白了,我没想到如此艰难。虚假诉讼真是害人不浅,幸亏有你们主持正义……”从事多年法务工作的姚云龙对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感慨地说。他所在的企业被一起虚假诉讼案折腾得精疲力竭,在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通过检察监督程序,今年6月16日,被错误执行走的1589万元案款终于被成功追回。
企业蒙受巨额损失
2020年10月,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姚云龙,带着一大堆材料来到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说,“我有一个案子是虚假诉讼,当事人内外勾结,捏造虚假证据,1500多万元都已经被执行了,国有财产白白流失,希望你们能检察监督,这是我们最后的希望。”
送走了姚云龙,承办检察官开始阅卷。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施工领域因挂靠而引起的纠纷。益阳市安化县大码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其项目为修建跨资江的大码头大桥,合同承包方为山东黄河公司,施工方为挂靠在山东黄河公司名下的项目经理刘某某。原告是湘潭申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鹏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沈某。该案关键人物夏某某,既是刘某某的直接领导,又是整个案件的策划人。
2018年12月,申鹏公司以与刘某某签订了项目建设所用钢材的购销合同且未结清货款为由,将山东黄河公司告上法庭。姚云龙收集大量证据,并提出反诉,信心满满的他,却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接连败诉,导致公司巨额损失。明明是刘某某利用项目经理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司印章,形成虚假合同,却有理说不清,这种憋屈和无力感让姚云龙想到了求助检察监督。
“挂靠”投标给企业埋下隐患
山东黄河公司隶属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建筑行业的多种资质,业务范围遍及全国。业务高速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管理的不规范,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漏洞。
此事要从9年前说起。2013年11月,益阳市安化县大码头大桥开始招投标。湘潭市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夏某某自称人脉广、社会活动能力强,有能力拿下项目,却苦于无建筑资质,于是以2%的项目管理费挂靠山东黄河公司进行投标,并于当年顺利拿下总标的额为5500余万元的大码头大桥建设项目。同年12月26日,山东黄河公司作为主管方与施工方山东黄河公司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部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了施工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刘某某为该项目部经理并作为施工方代表在该责任书落款处签名。随着业主单位支付项目启动款,刘某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70余万元的项目管理费也顺利进入山东黄河公司的账户。
项目进行两年多后,变故发生了。2016年6月,在完成工程总量50%左右时,在夏某某的指使下,刘某某以项目亏损为由,要求业主单位安化县大码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补偿,金额达3569余万元。被拒绝后,次月项目停工。老百姓盼着早点通车,当地政府只能找到合同方——山东黄河公司。后者于2016年8月进场,解散刘某某的项目经理部,并花费约1000万元解决因擅自停工遗留的人员工资、材料商货款、业主借款等问题后,重组项目部,继续施工至2017年4月完成项目。
意想不到的屡诉屡败
项目虽然顺利验收了,麻烦却也来了。夏某某、刘某某眼看自己要求的巨额补偿没有希望,于是打起了山东黄河公司的主意。
2018年12月,申鹏公司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14年3月28日,申鹏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山东黄河公司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总量约4000吨的钢材,单价3800元/吨,合同总金额约1520万元。乙方授权刘某某负责钢材收货、验收、签收。合同还对收货、验收、付款、利息等情况进行约定,落款处加盖山东黄河公司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经理部公章,刘某某作为授权代表签名。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申鹏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共向项目部提供了2117.05吨钢材,均经刘某某签收。2015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原告申鹏公司进行对账结算,对钢材结算吨数及总货款予以确认。但从2015年9月供应钢材后,被告及其项目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虽经多次催要,但仍未按约支付货款,遂诉至法院。
2019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山东黄河公司作为项目经理部的组建方及主管方,依法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某作为授权人对申鹏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了签字认可并结算,山东黄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给付货款。至于所送钢材与项目部所用钢材数量是否相符,是否用于大码头大桥工程项目,系山东黄河公司与刘某某及项目部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申鹏公司的合同义务,山东黄河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刘某某或项目部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申鹏公司的诉求。
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某某签字的66份崭新销售出库单系恶意串通伪造、没有实际供应过钢材、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刘某某与申鹏公司为由,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仍以该案的证据系虚假伪造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依旧被驳回。
2019年10月30日,雨湖区法院从山东黄河公司执行800余万元作为钢材货款,之后又执行了570余万元作为利息,汇入申鹏公司账户,总计执行款1380余万元,加上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山东黄河公司仅在诉讼中就损失1500多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2020年10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办案团队对在案证据进行对比和甄别,发现明显疑点。申鹏公司主张3个月内向项目部送钢材2117.05吨,而据审计结果,整个大桥工程使用的钢材为2052.76吨,项目部还使用了其他公司的钢材,3个月的钢材使用量无论如何也达不到2000多吨,数据存疑。且刘某某与申鹏公司合同约定所有钢材价格固定且高于当时市场价70%、合同签订时间与供货时间相隔18个月,合同约定的交易总量为4000吨,远超大桥设计钢材用量,明显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
申鹏公司不生产钢材,要找到关键证据,需要从上游供货商开展调查。经查明,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申鹏公司主张的三家供货公司中,有两家根本就没有与其交易过,另一家公司不生产申鹏公司主张的工字钢,且工字钢并不需要用在大桥建设中。为进一步核实证据,办案组还调查了申鹏公司主张的向项目部交付钢材的所有运输记录、运输结算凭证和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送货单以及钢材的质量证明书,结果均没有。申鹏公司提供的所有证人的证言含糊其词,甚至前后相互矛盾。收到执行款后,申鹏公司于2020年5月注销,有逃避责任的重大嫌疑。
所有不合理的现象都指向虚假诉讼,湘潭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将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选派了湘潭市检察院、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由于前期检察机关所做的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公安机关很快查证属实并固定了相应证据。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拘留,随后沈某和夏某某相继被拘留。在事实面前,刘某某与申鹏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很快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夏某某与沈某早就认识,两人曾有钢材购销业务往来,但双方货款早已结清,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弥补“丢掉”的巨额补偿,两人恶意串通,炮制虚假合同。
2017年6月,夏某某与沈某商议后,捏造申鹏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公司存在安化大码头大桥项目2117.05吨钢材货款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关系,夏某某指使他人制作假的钢材过磅单,指使沈某捏造《钢材购销合同》《申鹏钢材明细表》《湘潭申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湘潭申鹏贸易有限公司钢材结算单》等材料,并由刘某某签收、沈某加盖申鹏公司公章,作为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另安排仓库保管员、会计书写虚假证明材料并出庭作虚假陈述,证明刘某某代表山东黄河公司在项目施工时收到了申鹏公司销售的2117.05吨钢材且未支付货款。
巨额损失得以挽回
夏某某等人在检察监督下,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27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日,法院判决夏某某、刘某某、沈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夏某某退赔被害人山东黄河公司损失1269万余元,责令沈某退赔319万余元。2022年6月16日,退赔款1589万元退至山东黄河公司账户。
据湘潭市检察院相关人员介绍,虽然本案不是湘潭检察民事监督类案件标的额最大的,但案情却是最复杂的。2021年11月,夏某某亲属多次以举报和信访的方式,实名反映承办检察官“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进度。但办案人员不为所动,坚守廉洁底线,一切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夏某某也从公安侦查阶段的零口供,到检察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的全部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他本人以及家属也向被诬告的办案人员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