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辨析

——兼谈《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登记和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初步解决了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无门、无法列入汽车产品目录、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上路行驶等问题,实现了对智能网联汽车等全链条管理。

  《条例》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适用范围以及交通事故责任。其中在第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工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别)、高度自动驾驶(L4级别)和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三种类型。为了论述方便,在不做特别说明时,本文将研究范围仅限于L3-L5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是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当前正处于测试实验向多场景示范应用发展的新阶段。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是自动驾驶汽车商业落地的必要条件。如何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和事故责任,始终是绕不开的棘手话题。《条例》的出台,率先填补了国内自动驾驶汽车法律的空白,也为其他地方和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了参考。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

  明确驾驶人的第一责任人地位。《条例》规定,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可见,在配备驾驶人状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要承担事故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明确驾驶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利。《条例》规定,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能确定事故原因系自动驾驶车辆的质量缺陷造成,可以依法向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明确完全自动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事故责任。《条例》规定,搭载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分析和完善建议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分析。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程序开发商、汽车所有者、管理者、驾驶人、乘客等多方主体。现有法律未对此进行明确,使得此类交通事故中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很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归责,其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汽车生产者承担责任,其责任性质类似产品责任或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产品因为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的产品生产或制造责任,有过错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条例》未赋予受害人要求汽车生产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确系车辆缺陷造成事故和损害的,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汽车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追偿。第二,由汽车驾驶人承担责任。基于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比如,《条例》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明确了L3-L5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问题。第三,由汽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标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实务界理论界已达成共识。而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管理人一致情况下,通常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建议。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也是在技术与规则之间寻求平衡的过程。结合《条例》和相关研究成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自动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由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既不会影响交通安全和受害人利益,也有利于支持和保护科技发展。其次,明确车辆驾驶人责任。当自动驾驶系统运行处于L3级别时,由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系统识别到将不满足设计运行条件时向驾驶人发出介入请求,驾驶人应当按指示接管车辆。如果驾驶人接到接管请求不予回应或者采取措施错误而造成事故,推定驾驶人有过错,需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L4-L5级别自动驾驶模式下,由系统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在此模式下,即使智能系统向驾驶人提出警示或请求,驾驶人没有义务回应请求,也不应当由其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再次,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条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不直接承担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生产者免于承担所有责任,而是让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回归产品责任,使二元责任体系边界更清晰。最后,加强自动驾驶汽车法规标准体系构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级别认定。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以自动驾驶的级别为基础,因此,建议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等级的认定工作。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济南新航实验外国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