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进一步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衔接标准化法修订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加强邮政业标准化法治建设,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
近日,国家邮政局就《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加强邮政业标准化法治建设,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明确要求,“系统构建邮政业标准体系,增强技术标准供给。”《征求意见稿》在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的改革成果、积极应对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新挑战等,对保障邮政业标准化修订质量及实施效果、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邮政业健康发展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细化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职权分工
依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我国邮政业法定标准种类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含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统称为“政府颁布标准”。实践中,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在纵向和横向上均存在跨部门和跨层级情况,部门之间和央地之间也有一定职权交叉,但标准化法对相关职权分工规定较为原则化。《征求意见稿》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的“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要求,对标准化规范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该规定对邮政业国家标准的立项管理职能分工规定过于笼统,与标准化法的要求有出入,易引发误解。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因此,国家邮政局负责邮政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邮政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审批。依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邮政局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邮政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是否立项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此外,依据标准化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邮政业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审评等相关制定权也应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具有审批决定权,与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产生冲突。为理顺邮政业标准化管理职权的分工关系,建议将该部分内容中的国家标准职能和行业标准职能做明显区分,将国家标准职能部分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前,组织对相关立项建议材料和标准草案的初步评审”。
完善邮政业团体标准的规范指引
团体标准是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后增加的法定标准类型,其增设目的在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满足社会团体和企业多元化的标准需求,提升我国标准的整体供给效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我国邮政业团体标准仅15项。同时,根据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我国现有正常运行的邮政类社会组织53个、快递类社会组织430个。可见,邮政业团体标准的供给规模远落后于邮政业社会团体规模,邮政业团体标准的普及程度亟待提升。
《征求意见稿》仅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对邮政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监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系统性,尤其对邮政业团体标准的制定激励机制、实施促进机制存在空白。建议从邮政业社会团体发展实际标准化需求出发,结合各地方近年来开展的“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奖励等制定激励和实施促进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邮政业团体标准的规范指引。
加强邮政业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力度
强化邮政业标准实施应用的统筹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监督检查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实施与监督的管理职能赋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并在第十一条中明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机构对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具有指导职能。但是,对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实施应用,缺乏明确规定。建议第十一条明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机构应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邮政业标准整体的实施应用开展统筹协调,并在“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一章明确不同类型标准的具体实施应用责任(义务)内容及其法定主体。
建立邮政业标准实施效果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完善标准实施的政策措施,优化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推进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针对邮政业标准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避免作为标准制定主体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作为标准制定技术支撑主体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组织陷入“自制自评”的道德风险,既可以强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也可以强化市场需求对邮政业标准的多元化引领,全面提升邮政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的效率与公平。
健全邮政业标准监督机制。标准化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标准监督的职权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也要求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征求意见稿》仅规定对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颁布标准的监督机制未进行明确。建议增加邮政业标准制定监督机制,邮政业标准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邮政业标准化纠纷争议投诉机制,健全覆盖邮政业标准制定与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强化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系统高效地提升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