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助力高质量发展

  2022年8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站在新的起点上,重新回顾和审视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其独特价值与时代使命。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反对垄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看,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自2007年8月30日颁布至今,已近15年。如何做大“蛋糕”、有效且公平地分配好“蛋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应对数字经济治理挑战、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破除行业壁垒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垄断障碍备受关注。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等,对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化反垄断也是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垄断法发展与推进共同富裕、实现高质量发展休戚相关。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规律,把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紧密联系起来,统筹发展与安全、国内和国际,以更大决心和更强力度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健全数字经济发展规则,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对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义重大。这也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总则部分第四条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上述新增内容,不仅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和刚性约束,还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国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范和优化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助于督促政府树立公平竞争意识,最大程度减少因行政干预而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回应数字经济、重点民生领域发展新问题,健全竞争规则。加强数字市场反垄断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取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题中之义。针对数字平台垄断乱象,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将数据、算法、技术、资本元素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体系与分析框架,有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监管,为科技创新和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更多成长空间。

  此外,加强在民生行业领域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也与实现共同富裕进程息息相关。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对直接影响大众生活的民生行业予以重点关注,鲜明体现了其社会本位属性。

  为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和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为大幅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和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也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事实上,无论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反垄断法实施需求,都需要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加强司法,并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强化反垄断,围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反垄断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持续不断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