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首日 北京法院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撑起法律“保护伞” 向家庭暴力说“不”


  本报讯(记者王蓉)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实施当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密云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照《规定》分别签发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法院按新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李小花(化名)与被申请人孙宝柱(化名)是一对80后夫妻,2013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近年来,两人因为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甚至激化到无法共同居住的地步。李小花称孙宝柱经常对自己和父母进行人身侮辱及威胁,有时还有殴打行为,李小花多次报警。2022年6月,因矛盾激化,李小花不敢回家,只好寄宿在单位。但孙宝柱仍到李小花单位对其骚扰,给李小花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和人身威胁。

  李小花觉得双方的婚姻已经走上末路,但为保障自己和父母、孩子的人身安全,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桂林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为更好地查明事实,杨桂林前往申请人属地派出所,调取双方发生冲突时的出警记录,并走访出警警官,进一步核实情况。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杨桂林审查认定李小花与孙宝柱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孙宝柱曾因情绪激动,存在辱骂和口头威胁李小花及其亲属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李小花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杨桂林介绍,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发布了《规定》,《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另外《规定》还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既不需要先提起离婚等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以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作用。


  丈夫因家暴获刑妻子担心其出狱后报复 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惩治力度

  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是一对夫妻。张某认为,李某脾气暴躁,曾多次对她进行打骂。2021年,李某持刀将张某及其父母扎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目前,李某即将出狱,张某因此忧心忡忡,担心李某出狱后对她和家人做出过激行为,所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律的保护。

  “我要和他离婚,但我怕他一直纠缠我,希望法院能保障我和父母的人身安全,别让他再打扰我们的生活。”张某在诉求离婚的过程中,因惧怕李某可能发生的暴力威胁,产生了很大心理压力。

  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密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负责人相颖法官承办了此案件。“我们查阅了相关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并与张某谈话得知,李某因家庭琐事和妻子张某发生肢体冲突,持壁纸刀将妻子、岳父、岳母三人划伤,造成岳父轻伤、妻子轻微伤的后果。”相颖说。

  密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有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依照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及《规定》,依法作出禁止李某对张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在惩戒条款中加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承办法官相颖介绍,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规定》降低了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本案综合现有证据认定李某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大,并且明确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是张某最需要的保护方式;此外在保护令的惩戒条款中加大了惩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静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