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居委会在社区治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这主要得益于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了居委会的指导、协助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居委会管辖人口规模和对应工作力量参考比例。这表明合理界定人口规模、科学配备工作力量、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既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居委会参与社区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社区是城市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现有社区治理已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这与当下许多城市实际情况已不匹配。如2015年上海市、河南省统计年鉴分别显示,2014年单个(村)居委会对应人口规模4200余人,2014年郑州市单个(村)居委会对应人口规模3100余人,均远超对应户数设定人口规模上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这难以有效与居委会运行需求进行匹配,应考虑进一步完善。

  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有较大完善空间。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未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户数的上下限范围等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如2020年修正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该规定较笼统。北京、天津、山西等地均未补充、细化居委会管辖户数上下限。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性法规未区分不同情形设置居委会:市城区和县(市)城镇的人口规模、人口分布以及基础设施不尽相同,应予补充细化;未考虑人口规模较大的老旧小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和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整方式,以及因新建小区或其他原因新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新建居民区设立筹备居委会的指导主体、户数条件及工作人员数量等;未补充细化不同户数范围对应的居委会成员数量规定。


  具体完善路径

  社区治理事关居民各项基本需求、基层和谐稳定。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居委会管辖对应的人口规模、工作力量和居委会成员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遵循动态平衡比例原则,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完善。适当提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管理对应的人口规模,如在一百户至一千户范围内设置居委会;适当上调居委会委员人数范围,如提升为五至十二人;明确居委会成员工作时间上限,参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居委会成员每周工作时间。 

  提升地方性法规关于单个居委会管辖户数范围等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补充并细化单个居委会对应管辖户数上下限的规定。补充不同情形下居委会设置的规定,区分市城区和县(市)城镇、区分新旧居民区。针对老旧居民区,遵循动态平衡比例原则,调整人口规模较大的老旧、改扩建小区居委会管辖范围户数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数量。针对新建居民区,明确新建居委会管辖范围户数及对应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数量。

  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补充调整规模较大居民区区划、完善街镇设立标准以及控制新建小区规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补充有关现有人口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区划调整以及人口规模较大范围标准的规定。遵循动态平衡比例原则,以介于法定参考上限的1.5至2倍,约三千至四千人规模为标准,将对应人口规模较大的居委会调整至合理范围。充分考虑本地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等情况,完善街镇设立标准,为居委会设置奠定基础。在规划新建小区立项时,征求民政部门、街镇等单位意见,科学合理控制新建小区规模,为居委会设置奠定良好基础。

  (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