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法律意识解读
《西游记》中,孙悟空大闹天宫,先偷桃,后偷酒,搅乱蟠桃大会,窃老君仙丹,第一回在花果山感慨“今日虽不归人王法律,不惧禽兽威服”;第五回在蟠桃园丹满酒醒,又揣度:“不好!不好!这场祸比天还大,若惊动玉帝,性命难存。”那么,孙悟空到底有没有法律观念?
孙悟空在花果山当美猴王时,已知晓“人王法律”,但依然我行我素大闹天宫,以至于被压在五行山下500年。但孙悟空和唐三藏西行后的一系列情节,显示出其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比如,第五十八回悟空提到的“白昼抢夺”,第六十八回说的“庸医杀人罪”均有依据。
关于“白昼抢夺”法律问题
第五十八回真假猴王相斗,唐三藏、地藏王、观世音等都难辨真假,争斗到雷音寺释迦如来那里。如来一语道破,假悟空乃六耳猕猴。“此猴若立一处,能知千里外之事,凡人说话,亦能知之,故此善聆音,能察理,知前后,万物皆明。与真悟空同象同音者,六耳猕猴也。”
猕猴听到如来说出他的本象,胆战心惊,急纵身,想逃,早有四菩萨、八金刚、五百阿罗等一齐围绕。猕猴毛骨悚然,料着难脱,忙摇身一变,变作个蜜蜂儿,往上便飞。如来将金钵盂撇起去,正盖着那蜂儿,落下来。大众上前,把钵盂揭起,果然是一只六耳猕猴。
孙悟空忍不住,“轮起铁棒,劈头一下打死”,如来不忍,道声:“善哉,善哉!”孙悟空道:“如来不该慈悯他,他打伤我师父,抢夺我包袱,依律问他个得财伤人,白昼抢夺,也该个斩罪哩!”这和第十四回唐三藏救孙悟空出山时不同,当时他仅知道“只因犯了诳上之罪,被佛祖压于此处”。如今,经历西梁国打死强盗被驱逐后,孙悟空虽还性急,已懂得依律说事。
“白昼抢夺”作为一个正式的罪名始现于《大明律》。在此之前,公然抢夺行为归于“盗”或“强盗”之中。《大明律·刑律一·贼盗》规定:“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因此,孙悟空说的“白昼抢夺”罪确有依据。
《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约生于弘治十三年(1500年),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迁居南京,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任浙江长兴县丞,不久辞官归去。隆庆四年(1570年)开始撰写《西游记》,另著《花草新编》《禹鼎志》等,大多散佚。终老于家乡山阳县(今江苏淮安)。因此,作者借孙悟空口说的律法大概率出自《大明律》。
依照《大明律》,六耳猕猴的行为构成“白昼抢夺”罪吗?第五十七回,孙悟空因打死强盗,被唐三藏驱逐,遂到观音处诉苦,六耳猕猴化身悟空,抡起假金箍棒将唐三藏打晕,抢了青毡包袱。且不说六耳猕猴化身悟空入住花果山为王,单就其白昼抢夺青毡包袱、打伤唐三藏的行为,依律该斩。
但白昼抢夺行为就一律问斩吗?不然。据明代王槩的《王恭毅公驳稿》记载,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年—1487年),广西军匠左宁欲纳艺人贾氏为小妾,贾氏不从。左宁遂带林五等人冲入贾氏和毛贵幽会的房间,殴打二人,并抢走毛贵衣物、贾氏首饰。该案上报至大理寺,大理寺认为,林五的行为夺取贾氏、毛贵财物,构成大明律规定的白昼抢夺人财物罪。但因林五在参与殴打贾氏、毛贵致伤之后临时起意夺财,不属于因抢夺而伤人,不触犯斩刑。
清沿明律,进一步明确“白昼抢夺”内涵(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人多而有凶器抢劫),强调“伤人者,(首)斩(监候)”,即判处绞刑立即执行;判处绞刑不立即执行,监禁至秋审、朝审后再分情况处理。如嘉庆九年(1804年)的抢牛抵债杀人案就是这种情况。
清代《刑案汇览》记载,张祖超弟弟多次在开饭店的温其海店内赊账、借银共15两,温多次索要无果,遂和郑乾彩前往张家拉牛抵债。张祖超出面阻拦,郑乾彩用铁尺殴打,致其殒命。依律,白昼抢夺杀人者,拟斩立决。但因索欠抢牛,张祖超亦明知其事,故依共殴人致死律,判处郑乾彩绞监候。
可见,孙悟空口中的“白昼抢夺”罪名,不一定均被判处斩刑。即使六耳猕猴的行为构成“白昼抢夺”罪,依律当斩,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会审,由行刑官为其执行死刑。
关于“庸医杀人”法律问题
第六十八回,唐三藏师徒四人行至朱紫国。朱紫国国王“近因国事不祥,沉疴伏枕,淹延日久难痊。本国太医院,屡选良方,未能调治”,遂出榜文,求良医治病。孙悟空见了“念声咒语,使个隐身法,轻轻的上前揭了榜”,交给在墙角睡着的八戒。八戒将官兵引到了会馆。
朱紫国国王得知揭榜文的是欲换通关文牒的唐三藏的徒弟,满心欢喜,立即将悟空请上宫殿,但孙悟空“声音凶狠,又见相貌刁钻,唬得战兢兢,跌在龙床之上。”后又“声声唤道:‘叫他去罢!寡人见不得生人面了!’”孙悟空则称,“若见不得生人面啊,我会悬丝诊脉。”
一听悬丝诊脉,朱紫国王暗想:“寡人病了三年,未曾试此,宣他进来。”随之,孙悟空上了宝殿,唐僧迎着骂道:“你这泼猴,害了我也!”还说,“你跟我这几年,那曾见你医好谁来!你连药性也不知,医书也未读,怎么大胆撞这个大祸!”孙悟空笑道:“师父,你原来不晓得。我有几个草头方儿,能治大病,管情医得他好便是。就是医死了,也只问得个庸医杀人罪名,也不该死,你怕怎的!不打紧,不打紧。”这一次,孙悟空又引用律法为己辩解。
孙悟空说的“庸医杀人”罪的确有之。《大明律·刑律·人命》“庸医杀伤人”条云:“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可见,孙悟空虽不拘细谨、大大咧咧,但他并非莽撞无脑,也会搬出律条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还能区分出其行为与其他杀人罪的处刑差别。
唐三藏取经的故事背景设置在唐代,那么当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唐律·诈伪》“医违方诈疗病”条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唐律·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医生如果乱开药方,借治病骗钱财,以盗罪论处(违法所得巨大的,可加役流);医生若学艺不精或疏忽大意,为人开药用药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处两年半监禁;若“合药不如方”,故意为之,以故意杀伤人罪名论处(严重的将被判死刑)。即便没有伤人,也要处被杖六十。但非故意行为,罪不至死。
这大概是孙悟空在诊断完朱紫国国王病情后,有太医官问如何用药时,他回答“不必执方,见药就要”的原因之一,以至于让本衙当值之人遍晓满城生熟药铺,将药品每味各办3斤,送至馆中,一一交付收讫。从这个角度看,不论依明律还是唐律,庸医杀人不一定被判死刑。何况悟空用药的真实情况,除八戒、沙僧外,他人不知,关键还医好了朱紫国国王的病。
有人说,孙悟空有法律概念,但不把法律当回事。他大闹天宫,天兵天将说,你犯了十恶之罪。他回答,这几桩事,实有实有,如今你想怎样?但从五行山下出来、跟随唐三藏修行以后,悟空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至少,类似于庸医杀人这样的专业律条已信手拈来。再比如,第三十五回太上老君看炉童子金银角二王犯事后,悟空指着老君鼻子,“你这老官儿,着实无礼,纵放家属为邪,该问个钤束不严的罪名。”可见,西天取经,悟空悟道也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