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入法保证临终者的自主权

  近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记者注意到,《条例》中专门设置的生前预嘱规定成为亮点之一,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生命即将到达终点,面临全力抢救还是有尊严地给生命画上句号这两难选择,究竟谁说了算?为生前预嘱立法的“前卫探索”,让大众开始重新审视生命的权利与意义这一人生命题。


  “过度抢救”和“放弃治疗”的两难决择

  高非(化名)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似乎仍未能从悲伤中走出来。1个多月前,高非的母亲去世了,高非在医院中陪她走过了人生最后一段时光,母亲去世时全身插满管子的情景,至今仍然深深地刺痛着高非的心。

  “母亲年近90岁高龄,送进急诊室时,医生对我说母亲现在病得严重,要有思想准备,如果同意抢救,就在抢救同意书上签字。抢救同意书上写着,如果病情严重是否同意插管治疗,如果病情严重是否同意气管切开……当时母亲意识还清醒,反对插管治疗,她说她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不想再遭罪了。”高非说。

  当时那薄薄的两张纸,对高非来说却犹如千斤重。虽然母亲反对插管治疗,但医生告诉高非,母亲的全身器官都出现衰竭,而现有的医疗条件只能延续母亲的生命。他不能帮母亲选择主动放弃治疗,更不能背负不孝之名。在重症监护室,高非看着母亲身上插满了维持呼吸和心跳的管子,他想帮母亲拔掉这些延续生命的管子减轻痛苦,但不忍心也不敢这么做。

  那么,谁有权利拔掉这些管子?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琦向记者表示,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当亲人的生命走到最后时刻,全力抢救让其活下来几乎成了首要选择。对于亲属而言,如果主张“放弃治疗”,很可能造成深深的愧疚感和罪恶感,从而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因此,长久以来,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绝不放弃”成为普遍现象。对此,深圳新修订的《条例》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大胆突破,规定病人可事先安排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救治的措施,医院和家属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把“临终决定权”放在自己手中

  生前预嘱,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而生前预嘱的本质,其实是尊重临终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自主权,保护和发展他们的生命权。

  张琦表示,在过去,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对死亡讳莫如深,对如何走向死亡等话题也是刻意回避。今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按照‘充分知情、自愿选择’原则,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另外,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尊重患者意愿,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

  高非向记者表示,母亲去世时,曾表达过拒绝插管治疗的诉求,希望把临终决定权放在自己的手中,而医疗机构对母亲是否插管治疗,征求的主要是亲属的意愿,而不是母亲本人。这种无助又孤独的痛苦,也让他开始重新审视生命的意义,现在有了《条例》,他也知道了通过哪些方式可以把“临终决定权”放在自己手中。

  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升认为,患者的自主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如果缺乏实体和程序的法律保护,这种自主权利往往会受制于患者家人、特定的关系人或者医疗机构的干预。赋予患者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消除医生、病人、家属及其特定关系人之间在诊疗意见上的分歧,也可以避免一些医疗纠纷,为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免除提供法律依据,并且,通过生前预嘱,患者本人主张放弃生命权,可以减少无效的医疗成本支出,能够将有限的医疗费用的支出转向疾病预防和医疗保健上来。


  “生前预嘱”推行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早在2013年,杨东升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韦宝平两人合著的《生前预嘱的法理阐释》一文,就从法理层面上全面探讨了生前预嘱的立法逻辑。接受记者采访时,杨东升说:“当年我们提出的立法理念和逻辑证成,现在变成了制度现实。”

  虽然《条例》将生前预嘱条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但杨东升认为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生前预嘱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研究领域。首先,需尽快制定细则规范相关标准和流程。如生前预嘱立法的正当性在于病患自主权,病人的行为能力、智能状况、道德责任是在规范患者自主权时需要一并考量的。但目前特定的医疗保险体制下,临危病人因经济不堪重负而放弃治疗也较为常见,这种病患消极自主权是不是病患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是否要对此类放弃生命权进行限制?其次,生前预嘱的推行或将面临诸多难题。如传统观念认为隐瞒真相对患者的健康有益,此外还涉及众多的医疗领域复杂难题,如放弃治疗的临界点问题,是否会因此错过抢救时机的问题,以及医疗机构是否愿意承担同意生前预嘱的法律风险问题等。

  虽然生前预嘱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杨东升认为,人应当享有合情、合理、合法及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张琦表示,《条例》关于生前预嘱的条款,把权利还给了该做决定的人,传递着“自己的生命自己做主”的生命权价值导向,反映了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和民众的权利义务观念的发展变化,不但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也必将推动人们对生命的权利和意义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