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王浩天: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黔南州文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新鹏、戴学祥、赵明兴、第三人王浩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及30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朱仙:本院受理张永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13民初248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文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2022)黔0622民特1号

  本院于2022年06月0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张顺娣提出的宣告下落不明人吴敏死亡的申请。申请人张顺娣申请称:吴敏从小患有癫痫,间歇性发作,于1993 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及其亲友曾多方打听和寻找,均无下落。29年多来,始终没有找到他,现特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申请人下落不明人吴敏应当在2023年6月6日前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吴敏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在2023年6月6日前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吴从勇: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黔0622民初29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印章作废声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录华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生产一体化项目,因印章名称刻错,不能使用,特登报作废。印章名称: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录华集成电路设计研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财务专用章,印章编码为:5201039113789,特此声明!


  宋挺:本院受理原告付开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5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开林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 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 按照月利率 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开林律 师代理费 4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汪洪全、张丽: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汪洪全、张丽、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作出的(2021)黔0115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生效,而你方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本院已于2022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你们的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告知书、网络询价报告、查封公告、腾房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廖娜: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也顺延)在本院六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龙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黔0113民初703号、(2022)黔0113民初704号、(2022)黔0113民初705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尚欠本金50631.25元及利息647.71元,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1月14日的罚息0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2年1月14日的复利2.86元,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律师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黔0113民初703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1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由原告预交,金额凭票据实确定),均由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3号案件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黔011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改判被上诉人龙昭霞对(2022)黔011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尚欠本金93173元及利息2939元、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1月14日的罚息10661.99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2年1月14日的复利1020.95元,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黔0113民初704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48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由原告预交,金额凭票据实确定),均由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4号案件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将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11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利息金额纠正为2939.01元;2、依法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黔011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改判被上诉人龙昭霞对(2022)黔011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尚欠本金123842.31元、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114日的罚息18897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2年1月14日的复利1450.64元,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律师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2)黔0113民初705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6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1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由原告预交,金额凭票据实确定),均由被告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5号案件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黔011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改判被上诉人龙昭霞对(2022)黔011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钱印菊:本院受理张波与钱印菊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02民初1361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安静、贵州鼎鑫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允翔:本院受理原告贵阳云岩刘书军蔬菜摊与被告陈允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03民初11756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允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阳云岩刘书军蔬菜摊货款246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3 元,由被告陈允翔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胡志孝、黄富超、陈晓东、胡塘凤、邓国、潘欣、童南海、李德书、王海燕、曾永飞、曾建伟、蒋军、金梅、陈雪松、曾明菊、牟世洪、卢秋英、胡敏芬、陈守波、郭丁微、赖永秀、宋洪凤、刘文荣、李成、廖强、谭晓秋、穆尚林、李权龙、王林、梅海波、何进平、梁红霞、杨胜桃、吴胜、张雨、周涛、袁凯、张全仙、张静、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案:(2022)黔0103 民初10016、10018、10023、10042、10043、10050、10057、10061、10062、10064、10066、10068、10069、10071、10073、10075、10077、10013、10024、10031、10037、10046、 10082、10083、10086、10090、10094、10095、10096、10101、10103、10106、10194、10195、10196、10197、10198、10199、10201、10203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三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海超:本院受理贵阳瑞黔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2)黔0102民初200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点半(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家事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