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法治研究的三个基本面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新一轮信息革命的“时”与“势”,明确提出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如何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网络空间健康发展?互联网法治应牢牢把握以下三个基本面向。
一、互联网法治要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2017年6月,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今年6月正好是实施5周年。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互联网法治研究的三个基本领域。2015年6月,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决定在“工学”门类下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未来,要加强法学学科与网络安全学科的交叉研究、融合研究。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是近年来互联网法律研究的热点方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需要我们重点研究。当前,数字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深度绑定,互联网法治正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互联网立法是新兴领域立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法治能够有效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功能。
二、互联网法治的实践性和有效性更加重要
努力规范互联网产业及其发展,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这就指向了互联网法治的“实践”面向和“有效”标准。互联网本质是技术,只有实际运用才有价值,互联网法律调整的也是不同网络场景下的行为规则。以数字法治政府为例。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政府管理中的广泛运用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显著特色。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为公民法人提供了便捷服务,也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科技手段。数字法治政府的推进还将推动政府组织体系、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这些都将为行政法学、网络法学带来新的理论命题,如政府的数据安全问题,其中又涉及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数字政府安全管理责任等具体问题。
如何评价互联网法律规范的“有效”?应以“有必要”“管得住”“低成本”为标准。具体到互联网法律,党中央提出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那么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就是我们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要关注互联网法律规定的措施能否真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法律,是需要耗费巨大社会资源的。我们在评价互联网法律时,要关注是否改变“守法不容易、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形成“守法便利、执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新机制。一部好的法必定是让守法者感觉既方便又有利,能够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自觉遵守,让违法者感到寸步难行。只有在这种前提下,国家强制力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互联网法治应高度重视国际化问题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现状如何?一是缺乏刚性约束。2015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十一大类非约束性、自愿的网络空间规则,加上此前联合国信息安全部门及其专家委员会就网络空间治理提出的多份报告,这些文件仍然属于软法性质,共识性、有序性、约束性的全球网络治理规则仍然匮乏。党中央提出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五点主张”,这为我国网络法学的学者提出了新的研究命题。二是制定标准的话语权分配不均衡。数据和信息是互联网法治的基础资源。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73%,是名副其实的数据要素大国,但目前西方国家仍处于网络空间权力架构的上端,在规则主导权方面占有优势。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中,少数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标准占了标准总数的95%,我国制定的标准数量占比不足1%,在互联网规则与标准方面同样如此。三是我国互联网执法的国际影响力不足。从我国网络治理的实际经验来看,同域外相比,我国通识性概念和规则、经典执法案例尚显不足。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截至2021年9月,已开展了600余次执法行动,细致、频繁的调查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条例》允许监管机构对违规企业处以最高达全球年销售额4%的罚款)对全球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如脸书、亚马逊、谷歌等科技巨头的数据合规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带来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