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析交通肇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交通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追偿程序和范围,并无争议,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交通肇事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案件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是否既可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存在分歧。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确定了因刑事犯罪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其他指导性文件对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进行了限缩。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又排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已修改的背景下,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对此应作出回应,或废止,或重新修订。
不同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刑事犯罪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走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后果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别。这两种诉讼程序法律后果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按照填平原则,判处当事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或伤残补偿金和必要的器械费、营养费等。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则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使得在理论和实际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不同看法。笔者就此谈谈观点。
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当事人需要精神抚慰,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张力平衡和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相一致。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抚慰。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后,已有判处刑罚不能满足被害人心理变化的需要,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抚慰金应运而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没有明确就精神赔偿进行规定,但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等也作了相关规定。
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目前,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公民受到不法侵害后,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赋予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被害人追偿权,即被害人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国一方面在刑法上确立了追缴赃款赃物、判决赔偿损失制度,另一方面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这种做法,学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不管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只要是保护受害人向犯罪分子追偿损失权利的,都应当予以肯定。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标的只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而依据民法典有关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私权优先,这是因为犯罪侵害所形成的损失追偿权,本质上是民事权利,所以无论是由犯罪行为已引起实际损失,还是必然发生损失,都可以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笔者认为,纵观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赔偿精神损害,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这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根据具体情形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受犯罪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但没有明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失的,无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民法典已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后,若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出去,显失公平。因为无论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之诉讼,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如何适用法条或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后,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具体优于一般的原则适用法条。
综上,交通肇事者给被害人造成的无论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判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