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戴望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望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1558.21元、逾期保费2259.9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1558.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从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认为本判决有错误的,可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申请再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新沂市新丰面粉有限公司、李鑫、邓金花:
本院受理的刘凤娥申请执行新沂市新丰面粉有限公司、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黔0102执707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追加邓金花为被执行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印章作废声明: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6枚项目资料专用章:1.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化工研究所综合实验大楼B栋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资料专用、合同无效),编码:5201020016520。2.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北山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资料专用章。3.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加油站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4.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瓮福紫金矿业磷酸、磷铵工程项目部(非经济合同专用章)。5.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瓮福紫金项目部。6.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竣工验收专用章。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废1枚项目部章。1.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安大道(贵黄路)道路工程项目部。
上述7枚印章自登报之日起作废,其中6枚遗失的项目资料专用章自遗失之日起至登报作废之日期间,因加盖上述印章产生的一切责任均与我公司无关。上述7枚印章自登报作废之日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再使用以上作废的项目章、项目资料章,因加盖以上印章的责任和造成的后果,由非法使用人承担,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30 日
公告:
本院根据莫晓红的申请于2022年3月2日裁定受理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即(2022)黔0113破申3号,并于2022年5月7日指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2年7月8 日前,向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787号安华药业办公楼2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550014;联系电话:15285178592;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分配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10时在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唐端、刘应洁、何群、宋丽、李浩: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103民初714、750、756、760、763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两点半(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龙芸、肖友林:
本院受理执异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执行异议,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15执异96号裁定书。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向你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遗失公告:
购房人周仁燕,身份证号520122199110190025,不慎将息烽县永靖镇长峰化工厂地块观府商住楼小区项目3号楼1单元24层2号缴纳维修资金的“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收据”票号:000429081,开票金额:壹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2575.00元)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公告:
本院根据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05月23日裁定受理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即(2022)黔0115破3号,并于2022年5月23日指定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为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08月18日前向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一期3号楼16层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婷婷、王子一;联系电话:13639029423,13381679257)。申报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22年0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陈立军:
本院受理的孙叙欢申请执行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02执2473号,因你方未履行已生效的(2020)黔0102 民初 82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5、20栋(15)1单元27层7号(面积:38.13)住宅进行了评估。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评估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华瑞房估评字【2022】第0606号评估报告书,报告载明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5、20栋(15)1单元27层7号(面积:3813)评估总价298177元。若你方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到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现告知你自公告发出起十日内到本院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所得价款偿还你所欠申请人的债务。
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刘才俊: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摆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刘才俊、被执行人贵安新区众诚俊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追加刘才俊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摆牛村村民委员会与贵安新区众诚俊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刘才俊应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摆牛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特5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应由贵安新区众诚俊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白毅:
本院受理(2022)黔 0103 民初662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白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73709.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3551.54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492.62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 7370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 4.05%,暂计至2021年 4月 28 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78753.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造常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公告: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帝奇大厦项目,因印章名称刻错,不能使用,特登报作废,印章名称: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帝奇大厦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财务专用章,印章编码为:5201039117389,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