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量日益增加,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2021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超过30亿,预约诊疗、多学科(MDT)门诊、特需门诊等新的服务形式日益增加,对加强门诊质量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指导医疗机构系统、规范地开展门诊质量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统筹整合、修订完善有关门诊质量管理要求,形成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了门诊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提出了门诊质量管理的概念,将门诊质量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规定》系统性提出门诊质量管理要求。一方面,按照门诊诊疗流程梳理汇总并细化了既往散布在不同文件中的对门诊的质量管理要求,便于医疗机构掌握和落实。另一方面,对挂号有效时间、门诊医务人员出诊安排、MDT门诊等既往无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了基本指导,以进一步健全门诊质量管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