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相邻噪声污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王先生一家自2018年12月以来深受邻居李先生在其自家房屋制造的古怪吼叫声影响,但由于该噪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界定的标准,难以通过行政手段制止。今年4月,广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发出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对疫情防控期间这起噪音扰民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将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大了噪声污染的适用范围,针对这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新规定,将为相邻噪声污染纠纷的解决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过去噪声污染纠纷解决的困境及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带来的契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这使得运用行政或司法手段化解噪声污染纠纷易遇到困难。一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排除在“噪声污染”范围外,未超过国家标准的,无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这使得不能依法对所有恶意制造噪声污染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为平衡各方利益,对未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常以容忍义务为由,驳回诉请,既无法以诉讼机制解决纠纷,也未能与非诉机制有效衔接,难以真正解决矛盾。此外,关于噪声污染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环境侵权,尚存争议。上文提到的王先生遇到的案例,海珠法院依据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发出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对李先生的噪音扰民行为予以制止。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调动多元力量,凝聚社会合力,化解噪声矛盾。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源头化解纠纷工作格局,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构建以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解纷服务体系,及时就地预防化解纠纷,就近或者上门提供诉讼服务,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纠纷。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为建立健全相邻噪声污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规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噪声污染”适用范围,对于运用多元机制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噪声污染防治法增设“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考虑到实践中相邻噪声污染会牵涉多个职能部门,既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又强调部门共建联动。对司法而言,联动机制为灵活适用“噪声污染”法律概念提供专业而真实的数据;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认定噪音是否源于日常生活、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容忍义务,进而准确区分相邻关系纠纷和环境侵权纠纷,决定是否适用诉前禁止令等纠纷解决措施。对行政机关而言,联动机制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执法效能,体现“司法+行政”的多元融合。
相邻噪声污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因程序精简、灵活高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相邻噪声污染纠纷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化解相邻噪声污染纠纷需要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多方主体,协同联动,完善一站式联动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全过程监管。相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并以生态环境部门为核心,联合各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积极履能。事前预防阶段,生态环境部要对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质量标准;事中实行阶段,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测职责,监测并收集噪声数据;事后惩戒阶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未遵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党和政府可以联合发布噪声污染党内处分和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实践。
多元调解。人民调解和组织调解是相邻噪声污染纠纷的主要调解方式。其一,人民调解依赖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调解小组,组内成员来源广,可以选择具备噪声技术实务经验的调解员参与相邻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再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司法强制力。其二,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对噪声扰民行为具有劝阻和调解的义务。深处一线,这些组织对本辖区噪声情况更了解,易于捕捉引发纠纷的关键信息,其提出的解决噪声污染纠纷化解的措施,可能更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和司法有效衔接。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噪声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在证据收集、处理手段和效率以及纠纷解决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当发生难以调解的相邻噪声污染纠纷时,建议受害方先请求行政部门采取执法手段制止噪声排放。行政执法无济于事后,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以及提起环境侵权之诉。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