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的维权困境与治理对策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预先支付价款、后履行义务的消费模式。该消费模式常通过发售预付卡方式进行交易,消费者预先在消费卡里存入一定金额,并享受相应等级的优惠。今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显示,近年来,教育培训、健身服务、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养生服务等领域预付消费纠纷多发。2021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仅受理校外教育培训行业预付消费投诉就达8万多件,同比增长43.4%。如何加强对预付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填补制度漏洞,刻不容缓。


  预付式消费的维权困境

  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2021年预付式消费领域违约跑路及校外教育培训退费难问题突出。有的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倒闭、跑路后,预付费用难追讨;有的机构诱导消费者办理“消费贷”,机构关门后,消费者仍需按期还贷。这暴露出预付式消费模式诸多问题,也客观上说明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还需要建立更完备的法律规则、更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预付式消费法治保障体系有待健全。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优惠以及预先支付的金额由商家单方制定。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无法把控商家的转店、停业、挪用资金、拒不退款等不履约行为,实际上存在重大交易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消费者在后期消费过程中遇到消费卡金额不退、前期承诺不兑现、变相涨价、增收费用等问题时,其权益难以获得充分保障。

  预付式消费合同监管机制有待完善。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商家往往以口头方式订立预付合同,预付卡是唯一凭证,但预付卡通常未记载实质性内容,甚至有的连商家地址、名称都没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消费者在追索预付卡余额时就会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有的商家常采用如“本店享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购物卡遗失不补”“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补”“到期余额不退”等格式条款销售预付卡,一旦商家跑路、转店、停业等情形发生后,消费者追讨预付卡余额及维权时的成本大大提高,甚至维权成本高于收益。

  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有待健全。预付式消费市场中,有的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在销售预付卡时,常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以“优惠”诱惑消费者办卡的情形。有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还存在诱导贷款现象,如有的美容行业商家推销“美容贷”。有的商家将预付卡中的资金挪作他用,不列入财务账册,从而使预付消费卡从发行到资金清算,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仅依靠事后监管,很难有效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


  加强预付式消费治理的对策建议

  夯实预付式消费法治基础,推动立法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现有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调整范围较窄,前者未包括矛盾较突出的单用途预付卡消费行为,后者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因此,应通过立法或修法扩大、调整预付卡监管范围,将单用途预付卡消费行为纳入监管。从地方立法情况看,上海、江苏、北京等地制定了预付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同时,进一步提升规制预付式消费的立法位阶。建议在行政法规或基本法层面进行立法或修法,或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预付卡消费管理条例”,或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增加预付式消费相关内容,以规制预付式消费行为。

  制定预付式消费市场准入制度,明晰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条件。预付式消费市场应有准入条件。预付式消费商家应具备相应售卡资质和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发卡主体的营业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规模、信用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预付卡的发行面额,应当实行限额发行制度,限制单张卡的最高资金额度,限制一次性充值的最高额度等。应将风险保证金作为发放预付卡的前提条件,按规定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应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如银行)进行监管,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

  构建标准合同制度,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监管。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预付式消费标准合同。该标准合同以有效平衡发卡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明确应当记载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范围:应当记载事项包括发卡人的名称、住址、负责人姓名、工商登记,预付卡的面额、使用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得记载事项,如预付卡“过期无效”、“禁止退卡”条款、预付卡届期后“余额不得消费”、“余额不退”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这既能为消费者提供款项支付依据,又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失信惩戒,强化信用监管。通过定期展开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商超、餐饮、健身、洗车、美容美发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或者予以取缔。完善预付式消费数字化监测平台,及时对健身房、美容院、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商家经营情况、违约情况进行预警和监测,对于反复不履行退款义务的“老赖”商家,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黑名单,及时公开公布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推进智慧化、数字化和协同化监管,提升治理效能。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明确市场监管、商务、银保监、公安等部门在预付式消费中的监管职责,构建责任清晰、齐抓共管、联动共治的协同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研发完善数字化智慧监管系统,建立预付式消费服务平台,探索从充值到消费的预付卡消费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提升精准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