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速递

安徽教育督导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徽省教育督导走向法治化轨道,使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等三方面内容。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9个方面事项。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11个方面,如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安全稳定、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等情况以及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情况等。


广东立法推进司法鉴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全流程信息化监督管理。明确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会在加强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的同时,要指导会员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年度执业考核、诚信评价、鉴定质量评估、执业能力测试等工作。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但是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鉴定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但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等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环节。

  《条例》要求办案机关和需要经常性委托鉴定的单位,应当加强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等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名义接受委托,不得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交他人承办。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条例》在对鉴定材料的封装、移送、确认、交接记录等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对身份关系类鉴定提取生物检材过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

  《条例》创新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回避情形,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有“本机构或者设立组织是当事人的”“本机构或者设立组织与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机构负责人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的,应当回避,并对司法鉴定人的回避要求作了细化规定。

  (以上资讯据相关省级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