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案例明确醉驾机动车应追刑责者吊销全部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区分准驾车型?
醉驾摩托车撞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应该吊销当事人的小型汽车驾驶证?这一问题因交警执法标准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而引发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例“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以下简称卢某案),回应了此类案件判罚中的分歧和争议,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起抗诉案件尘埃落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例第146号”指导性案例卢某案源于9年前的一起醉驾案件。
2013年5月1日21时许,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到路边行人吴某珍,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卢某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卢某因此受到相应刑事处罚,某市交警支队对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还依法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在卢某看来,他因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获刑,交警支队不该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某市交警支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某市交警支队所作的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醉驾摩托车是否应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此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二审法院则认为,卢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市交警支队再以卢某醉酒驾驶而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与卢某已经受到的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处罚存在矛盾,应予撤销。
某市交警支队不服二审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方依法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复函不予再审。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各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该案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9年9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这起历时7年的醉驾案件尘埃落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区分准驾车型存分歧
实际上,不仅仅是卢某案,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区分准驾车型问题上,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情况不在少数。
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调查,仅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吊销驾驶证是指对违法行为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一并吊销;法院则认为一并吊销依据不足,且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通常判决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发现,不仅在福建,其他地区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区分准驾车型也存在执法标准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针对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法院与执法机关对于是否应同时吊销所有准驾车型的意见较为统一,认为应吊销驾驶人的所有准驾资格。不过,对于饮酒后驾驶应当强制报废的摩托车或者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是否应同时吊销所有准驾资格,法院与执法机关的意见存在分歧。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院长、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冠峰认为,上述争议主要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没有明确区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仅吊销案发时肇事司机所驾车型驾驶证,还是吊销其取得的所有机动车驾驶证。相关法条也没有因为危害程度不同对肇事者驾驶资格的影响作出区分。另外,还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相关法条的立法目的、立法初衷理解不一有关。
记者注意到,相关判例中,法院认为吊销驾驶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不足的理由是,虽然行政机关将不同的准驾车型合并颁证,但不属于同一种行政许可。对于因驾驶摩托车违法而将驾驶人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一并吊销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不相符合,属于明显不当。
范冠峰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同车型的准驾资格依据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办法等分别取得,属于不同行政许可。但是,如果肇事司机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危险,甚至构成犯罪,表明其已经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应一并吊销所有准驾资格。
范冠峰解释,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在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情况下,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准驾车型全部资格一并吊销,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基本原则。对于因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如果仅吊销摩托车驾驶资格而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则是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违背。
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治安教研室主任李祖华认为,当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实施了特定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不具备持续持证的条件时,通过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是避免潜在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的措施。
指导案例回应分歧和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卢某案作为指导案例发布,回应了此类案件中的分歧和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卢某案明确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行驶资格的处罚,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吊销驾驶人的全部机动车驾驶证。
李祖华认为,卢某案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和检察建议在审判中的司法监督作用,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审判公正自我监督作用,也体现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作用。
“今后在相关行政执法处罚中,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此案的争议和社会反响,将依据行为人交通违法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李祖华说。
范冠峰认为,卢某案被列为指导案例的积极作用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给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吊销肇事司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不过,范冠峰也强调,这并不意味着此后相关交通执法处罚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吊销肇事司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除醉酒驾驶且构成犯罪的,还有其他几类情形,这些情形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指导案例明确的情形。”范冠峰说。
据了解,为彻底解决此类案件中存在的争议,2021年3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的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共识并不是针对所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而是针对两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驾驶行为:一种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另一种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