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治融合”治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
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通过大力度的规范整治夯实各方责任,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规范直播秩序,坚决遏制不良倾向、行业乱象,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问题,提出了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和不得研发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等多项举措。近年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网络直播与教育、游戏、电商等行业深度捆绑,逐渐渗透到未成年人之中。部分网络直播内容低俗化、暴力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直播打赏,作为网络直播平台营利的手段,为吸引用户“眼球”,常诱导用户打赏,有的主播甚者通过“圈粉”“打榜”“PK”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因此,有效构建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问题的法治、自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多元治理格局,敦促监管部门依法主动履职、充分发挥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治作用和加强家庭、学校的道德教化作用,刻不容缓。
监管部门应依法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目前有充分的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行为能力限制等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规定应当设置相应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行为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细化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惩罚措施。为促使网络直播平台以未成年人保护为导向业务整改、履行社会责任,《意见》明确规定,发现网站平台违反相应要求的,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但是,如何把握从严从重的标准,如何将网络平台的违规行为与暂停打赏、关停直播业务等惩罚措施相匹配,尚待进一步明确。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注重法律平等原则,建立统一适用标准,避免处罚畸轻畸重或随意化。
建立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一方面推动建立统一的网络直播平台评价标准,通过常态化检查,促进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和未成年人模式等功能模块不断完善,督促平台及时处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投诉与纠纷。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参与较多的或曾经违规违法的网络直播平台予以重点检查。
尽快完善网络直播平台监管配套机制。建立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接到群众举报后,监管部门应当迅速研判、决策,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建立网络平台和主播信用评分制度,以信用评分形成正向激励,将“屡教不改”的平台和主播列入“黑名单”,公开予以警告、谴责。
充分发挥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治作用
直播平台不仅是被监管的对象,还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平台应当发挥行业治理作用,采取高效、便捷的措施,建立环环相扣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行业自律规范。平台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制定、细化“未成年人模式”标准、直播内容分级标准、违规主播惩戒标准等。
有效落实《意见》规定的实名认证制度。实践中,有不少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号、微信号登录、注册直播平台账号,这使得实名认证制度形同虚设。建议未来使用“有效身份信息+人脸识别”方式进行认证,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认证行为。平台用户充值应当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盗用监护人账户充值。
优化完善相关技术设计。应当加强实名认证制度与未成年人模式的衔接,优化未成年人模式,推动平台技术升级。未成年人登录账号自动进入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模式可以隐藏充值窗口,且在虚拟礼物外观、广告标语等设计上严禁诱导未成年人充值。进入未成年人模式的窗口应当设置在界面显要位置,便于监护人使用。
“超管”(即平台超级管理员,负有平台管理职责,具有警告、封禁直播间的权限)要加强巡视监督。“超管”巡视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平台管理方式,负责内容审查与直播运营,应在未成年人放学、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加强巡视,防范主播出现诱导未成年人充值等违规行为。
塑造直播平台新文化。《意见》之所以提出取消网络直播“打榜”功能,限制高峰时间段“PK”环节,是因为网络主播往往通过建立自己的“应援团”与“家庭”,打造亚文化圈群体,刺激“饭圈”非理性消费。这就要求平台加强商业伦理建设,坚持社会效益为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严禁主播将未成年人拉入“后援团”等,营造健康向上的直播文化氛围。
加强家庭、学校的道德教化作用
家庭、学校应当通过道德教化,引导未成年人在在线下学习生活中找到乐趣,找到自身价值。
发挥家庭道德教化基础作用。首先,应当培育良好家风。良好的家风能增强未成年人的文化辨别能力。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良好的道德习惯、生活方式和遵守规则的意识都受到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自由,做到关爱“不缺位”“不越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文明上网。监护人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和思想状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预防未成年人受不良价值观念影响。
发挥学校教育引导主渠道作用。其一,许多未成年人更愿意从知识背景、兴趣爱好相近的同伴处获取意见与知识经验,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和其年龄、兴趣相仿的同学群体交往,寻找、树立学生身边的榜样。其二,引导学生从虚拟世界走向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寻找美好所在、乐趣所在,抵制“饭圈文化”消极影响。其三,教师与未成年人长时间相处,其一言一行对未成年人行为影响较大。应当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通过课内外场域,教育学生适度用网、合理消费。其四,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素质教育,开展网络信息课程、讲座等,引导未成年人提高网络素养,形成合理、健康的网络习惯。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