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 保障网络消费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多起网络购物合同引起的维权案件。近年来,随着科技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带给人们快捷便利、丰富多样的购物体验的同时,背后也隐藏着法律风险。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20年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0万件。网络购物已成为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多采用格式条款方式与消费者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不可否认,网购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但也存在单方拟定、不可协商等问题。如何对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立以及效力进行有效规制,对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商品交易、信息等网络服务是网络购物最常见的模式。消费者进入许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物前,都必须点击同意平台预先制定的“用户协议”。这种“用户协议”即为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它是因重复使用而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条款使用人或条款拟定方)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同时未经协商向网购消费者(相对人)提出的条款,具有事先拟定、重复使用、不可协商以及定型化的法律特征。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作为互联网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同于传统交易合同条款,给网络交易秩序和合同公平正义带来极大挑战。
网络购物合同的缔结行为有一定的科技性,合同格式文本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具有天然的缔约优势,容易产生不公平条款。一方面,网络购物合同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消费者在注册时或登录时只能以点击确认、勾选确认方式完成数据电文签署,与平台建立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被格式条款限定,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如果消费者想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物,就必须接受该平台提供的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如果拒绝,不接受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用户协议,消费者就无法进行网络购物,只能退出界面。这表示消费者的“同意”并不是在完全理性基础上作出的选择,而是碍于“不同意就无法进行网络购物”的程序设定而被迫接受格式条款。另一方面,负责单独拟定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会凭借自己掌控格式条款内容的优势地位拟定诸多利己却不一定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更有甚者,将格式条款文本的超链接隐藏在页面不起眼的位置,或采用弱化于普通字体的字样展示免除或者减轻平台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这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措施
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实现合同公平正义,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合理评价。
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纳入合同的规则有三:一是条款提供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二是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司法实践中,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产生效力,主要取决于网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合理提示”和“合理说明”之下能否理解并接受这些条款。因此,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在订立时应遵从四个原则。第一,条款提供方应采取“显著方式”进行合理提示和合理说明。即平台方应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除或者减轻平台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第二,条款提供方应确保消费者了解并同意条款内容。条款提供方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机会和环境,使其有充分的时间阅读并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要保证网购消费者,在缔结网购合同时或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拟定合同的条款内容,且网购消费者须通过明示同意将这些条款纳入网购合同。第三,合同内容应排除异常条款。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明显异常的内容,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平台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等。第四,条款提供方应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采用“不利于条款提供者”“非格式条款优先”等法律解释方法,排除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适用,从而保障消费者作为缔约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将网络购物交易中常见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等。对不公平条款具体类型的列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操作性标准。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推动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黑名单”制度,定期梳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例,总结网络购物领域中涉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类型并予以公布,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成都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