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研究的要点及论文写作技巧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实践中,我们深化对公安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必须总结好、运用好。警察法学研究主要研究公安实践规范化、法治化,肩负着为公安实践咨政建言、提供理论话语体系的责任。因此,警察法学研究及论文写作、创新,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有效开展警察法学研究及论文写作工作?笔者结合从事期刊编辑的工作经验,具体谈谈心得体会。
警察法学论文写作发表的空间前景
就法学专业而言,警察法学具有鲜明的部门色彩。从学科分类看,公安学一级学科下面设公安法学方向。就当前研究实践看,主要是公安院校和研究机构工作者从事警察法学研究工作。另外,政法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一些学者也是警察法学重要的研究者。
警察法学论文发表阵地主要集中在警察类院校或司法警官学院主办的学报上。这在集中行业优势和力量、发展警察法学方面确实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使业内外的理论研究者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即有的理论研究者认为,警察法学研究属于小众研究,知名学术期刊特别是法学期刊不关注警察法学研究,其论文难以在这类刊物上发表。这在客观上降低了一般研究机构和普通院校学者从整体视角和外部视角参与警察法学研究的热情。
实际上,警察法学研究是整个法学有待挖掘的“金矿”,也产出了一批优秀成果及优秀人才。比如,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学者均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法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了不少警察法学研究成果,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发表的《交警非现场执法的规范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浙江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的学者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警察法学研究成果,如田力男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5期发表的《远程侦查讯问程序问题研究》等。近年来,警察法学研究核心领域的课题也多次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且犯罪学和大治安学选题立项概率较高。
除证据法学、刑事侦查程序等具有一般法学专业特征的警察法学研究外,一般法学研究成果中也包含大量警察法学研究要素,如民法典颁行后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的治理就是近来一般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作为整体法学研究的一部分,警察法学研究有其研究的价值和必要,也期待高水平作者和作品产生,这也在客观上为优秀作者和作品产出预留了广阔空间。
警察法学研究发力的突破口
警察法学研究如何精准发力,形成核心竞争力和独有的标志性成果?笔者认为,目前可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
警察行政法学研究。该研究方向,普通院校研究者、部分公安院校的研究者较多。这是因为警察行政事务在整体行政管理中占据主体地位,且警察行政立法、执法程序与整体行政立法、执法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警察行政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涉及治安、交通、户籍、出入境等社会生活行政事务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治安研究涉及人身自由等重要权利规范,研究范畴相对比较宽广。
就警察行政执法研究而言,可以很好地借鉴一般行政法学的理论、制度和规范体系,这为警察行政法学研究引入了坚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可以充分借鉴通用的行政法学理论。此外,一般法学学者近距离观察警察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比较便捷地获取警察行政执法的信息和资料,从而为警察行政法学研究提供实践观察准入和视角,为法学界参与警察行政法学研究提供方便。这与警察刑事侦查由于保守侦查秘密原则和要求所导致的警察刑事行为观察和研究的不便不同。
警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特别是证据法学和刑事侦查程序法学研究。警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很多研究成果被归入一般刑事诉讼法学范畴,使得在一定程度上没有显现出来,这在许多普通高校刑事诉讼学者身上体现得较为明显,如他们对技术侦查证据的搜集和转化被很大程度上归入对整体证据制度的研究中,着重点也被放在证据本身,而较少强调诉讼阶段的差异和搜证主体的差异。
警察刑事诉讼行为具有行政、刑事双重因子,而警察刑事立案、侦查程序的独立性决定了对警察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能完全套用以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为中心、以被动和中立为核心标准的一般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方法。通常情况下,围绕警察刑事诉讼核心行为,研究警察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警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该领域也比较容易出优秀成果。因此,警察刑事法学研究与警察行政法学研究的最大不同是,前者要在求异上下功夫,后者要在求同上下功夫。
警察法学研究的推进路径
目前,许多警察法学研究成果存在两个需要纠正的倾向:一是停留在单纯的实务工作描述上,缺少总结凝练提升意识;二是将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理论简单照搬到警察法学研究领域,没有和警察工作结合,各说各话。这实际上也提出了一个警察法学研究的理论和实务的关系问题——怎样有效融合。一些警察行政法学研究学者的成功之处在于很好地实现了行政法学理论与警察行政实务的结合。因此,警察法学研究首先要做的是大力吸收一般法学已有的研究成果,站在巨人肩膀上,消除自身的理论贫困。同时,要防止脱离警察法学特点和领域的“无自我”研究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为整体法学研究贡献独特视角和独有智识,实现与整体法学的协同共进。
目前,公安学已经被教育部确立为一级学科,国家安全学也被确立为一级学科,很多普通政法院校也设立了公安学院和国家安全学院,专门培养从事警察法学或者国家安全学研究生。因此,有必要提升和拓展警察法学研究成果的发表平台质量和渠道。目前,与警察法学学术力量形成对照的是,警察法学相关研究成果的发表平台主要集中在公安院校、司法行政院校主办的期刊上。由于期刊评价门类设置、入选名额限定和评价标准问题,这些期刊除少量CSSCI期刊(含扩展版)和中文核心期刊外,主要是普通期刊。这应当引起重视。从促进学科发展角度看,可以考虑在有关期刊评价体系中设置公安学和国家安全学联合门类,增加给予警察法学期刊入选中文核心期刊名额的形式,给予警察法学期刊更合适的学术评价地位,从而吸引更多、更优秀的学者参与到警察法学研究中来,让优秀警察法学研究成果得到更好的展示。
(作者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