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地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
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探索正向激励措施
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等信用惩戒措施。在联合信用惩戒的影响下,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为其失信行为“买单”,但当他们已经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也应该给予信用修复的渠道,避免对失信者惩戒有余激励不足。
近年来,多地法院通过为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文书的方式,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和正向信用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信用已修复的“证明”
今年3月初,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王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全额赔偿款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不仅即刻解除对王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还主动向其出具一份《信用修复证明》。
这是枣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上面不仅写明王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信用已予修复,还明确表示,“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再对王某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其中第20条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枣阳市人民法院主动向王某发出的《信用修复证明》,正是为了落实上述意见的要求。枣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任海霞介绍,该院正在探索《信用修复证明》随案发放制度,只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在向其送达结案文书时,一并发放《信用修复证明》。
实际上,为了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消除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浙江、安徽、江苏、湖南、上海、广西等多地法院通过发出《主动履行证明书》或者《自动履行证明书》的方式,帮助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修复信用。
今年1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向主动全额缴纳执行款的被执行企业出具该院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郑之平介绍,为了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导和帮助失信被执行人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宽限,以及提供适当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保护和信用修复,2021年7月27日,该院印发《关于推行被执行人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探索信用保护、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以切实解决执行难。
郑之平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的发出,就是全面落实该院《若干规定》的要求,促进被执行人通过履行义务来保护、修复信用,帮助他们在相关领域重塑信用、走出困境。
据了解,《若干规定》实施半年以来,南京两级法院共出具数十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也有修复信用机会
作为法院出具的确认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事实的证明文书,一般来说,只有自动履行完毕案件的当事人才能获得这份“证明”。不过,也有法院将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或《自动履行证明书》的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已经主动履行部分义务的被执行人。
南京市中院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副处长于佳虹介绍,南京市中院《主动履行证明书》的适用对象不仅针对主动履行完毕全部涉案债务的被执行人,还包括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同意出具该证明的被执行人。
这使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如期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有信用修复的机会。于佳虹解释,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能否主动全额履行债务,不仅在于其是否具有主动履行意愿,还在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为了激励更多虽具主动履行意愿,但短期内缺乏偿债能力的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过尽力履行部分义务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方式申请《主动履行证明书》,以帮助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借贷、招标投标等方面修复信用,进一步提高履行能力,早日清偿债务,实现当事人双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也有类似做法。根据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该院采用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的方法,对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钱债、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满足遵守法定或指定义务规定的基本条件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进入“白名单”。其中,可视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条件之一就包括部分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自愿签署《主动履行承诺书》。
从效力角度来说,法院出具的这份信用证明是否一直有效呢?各地对此规定不同。
任海霞介绍,枣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只是针对王某的特定案件,证明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并建议相关部门不应因该案再对王某实施信用惩戒,一般来说,一经出具不会失效。
于佳虹也表示,南京市中院出具的《主动履行证明书》是针对被执行人特定案件履行情况的客观记述和证明,不直接产生授权或限权的效果,不载明有效期限,但是其证明只限于执行案件处理过程。如果当事人在其他审判、执行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采取新的惩戒行为。
不过,也有法院对《自动履行证明书》的效力进行限制,比如根据《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正向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中存在不诚信诉讼或不诚信执行行为,经法院认定后,《自动履行证明书》自动失效。
正向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信用修复证明书》的出具,不仅是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证明,更是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创新举措。
向已经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是必要的。任海霞介绍,就王某被执行案而言,即使法院已经屏蔽王某的失信信息,但是由于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相关单位也可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因为该案给予王某信用惩戒。
任海霞说,首份《信用修复证明》的出具旨在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激励红利和信用修复渠道,以期缓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惩戒、轻激励”以及各单位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等问题。
“《信用修复证明》不仅证明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更重要的是向相关单位提出不应因本案再对王某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建议。对于主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激励效果不同、意义更为重大。”任海霞说。
而南京市中院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的发出,不仅能给被执行人上述正向激励,对于被执行人在另案中申请信用保护或信用修复也是一个“正向砝码”。
于佳虹解释,根据该院《若干规定》,执行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初步识别,根据被执行人此前信用信息记录、主观状态、履行能力、在先执行案件履行情况等情形,将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信用瑕疵”“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档,并根据识别结果分级分类采取与之信用状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该院出具的《主动履行证明书》,是识别被执行人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如贺州市中院为持有《自动履行证明书》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案件受理费、降低诉讼保全成本、根据需要提供情况说明或建议等司法惠民服务的正向激励措施。
而根据惠安县人民法院的规定,进入“白名单”的被执行人,除能得到法院出具的《主动履行证明书》及减免案件执行费外,该院还会定期将“白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机关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白名单”被执行人社会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