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三能”改革助力检察法律监督
今年全国两会上,“依法能动履职”成为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热议检察工作的高频词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21年,最高检更加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依法能动履职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自觉、更优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项工作推进中,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如何在法律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可以“能动”带“赋能”、以“赋能”促“合能”的“三能”改革系统助力法律监督。
首先,法律监督要依法“能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一词来源或引申于司法能动性。司法能动性和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司法被动性主要针对司法程序而言,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司法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滥用;司法能动性主要针对司法实体运用,其赋予司法裁判者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就是以自觉、积极、主动的态度,按照检察职能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切实履行好“四大检察”职能,并以扎实的能动履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
其次,法律监督更要“赋能”。依照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有监督权。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律监督专门机关应充分依靠和运用公民监督,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职。“赋能”分为组织赋能和个人赋能。公民依据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开展相关监督。
最后,法律监督更要“合能”。“合能”,不仅指将多种法律监督形态和力量加以整合所产生的能量,还指借助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学技术力量所产生的能量,借助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这是新时代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合能”,可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在自主研发智慧检察监督平台、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刑事财产刑执行一体化系统、社区矫正智慧监督软件等一系列数字检察应用的基础上,再积极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依法能动、赋能、合能,检察机关如何把《意见》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在依法能动履职的基础上,要把“赋能”人民群众监督融入法律监督的日常工作中,把“智慧检务”“数字检察”融入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项工作推进中,从而实现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