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视野下欺诈型保理合同的救济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在供应链不断创新发展背景下,为推动中型企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支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增设保理合同条款,即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九条共9个条款,为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保理以真实基础交易提供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进行转让,附加资金融通等服务。实践中,因为保理融资业务与借贷业务具有相似性,监管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出现了“保理”变成了变相的“贷款”替代品的保理欺诈现象,这值得警惕。
“保理欺诈”的常见情形
“保理欺诈”具体表现为欺诈型保理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构成可撤销事由的“欺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具有欺诈的事实。例如,利用虚假陈述对保理人进行误导。第二,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商业惯例范围。例如,债权人过分夸大宣传骗取更多保理融资款。第三,受欺诈方因欺诈产生合理信赖而作出意思表示,即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受欺诈一事具有因果关系。第四,欺诈方存在主观故意,即基础合同当事人恶意虚构应收账款或恶意串通欺骗保理人。
实践中,以欺诈手段订立保理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卖方”欺诈,即应收账款债权人欺诈。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通过伪造单据、货物名称、应收账款确认书等方式使保理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表现为虚增应收账款以获取保理融资。在部分基础合同交易中,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债务人,为免麻烦不愿意替债权人开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债权人只能铤而走险自行伪造相关交易文件。伪造基础合同及其相关单据是最常见的虚构手段之一。债权人通过基础交易单据造假,虚构货物名称、价款、日期以及货运流转单,营造货物真实流转买卖假象,致使保理人缔约保理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构成欺诈。除此之外,伪造债务人公章、伪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等也是“卖方”欺诈的主要方式,实务中若保理人无法证明公章系假章,则会陷入较为不利的境地。第二,“共同”欺诈。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谋欺诈保理人也是较常见的情形之一。双方虚构现实存在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以获得保理款,双方并不实际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却串通虚构基础交易,致使保理人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依约实现。债务人配合债权人提供虚假交易资料,如通过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发送应收账款确认书等向保理人确认应收账款为真实,形成虚假外观,使保理人产生信赖基础。
“保理欺诈”的救济途径
针对以欺诈手段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形,保理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通过其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保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保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理合同撤销后,虽然不能发生当事人合意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在保理司法实践中,撤销权派生出返还资金请求权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应当返还保理融资款以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且保理人已经在缔约前完成了大量准备工作,亦有权请求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债务人对虚构应收账款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保理人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欺诈损害合法权益时,可请求侵权责任救济。欺诈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范围,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判定承担责任的范围,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需存在虚构应收账款的违法行为、基础合同当事人存在过错、保理人利益受损、保理人利益受损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保理人可以不行使合同的撤销权,而直接主张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保理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保理人可以选择最基础的救济途径,提起违约之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在保理法律关系中,债权人负有保证其转让的债权真实可信的义务。若债权人违反上述义务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有权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解除保理合同或者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保理人损失,并返还应收账款转让费、保理服务费等。在此救济途径中,债务人可以以保理人明知虚构应收账款进行抗辩,以此拒绝清偿应收账款债务。
综上而言,保理合同入典后进一步促进了保理业务规范化,但为防范“保理合同欺诈”发生,保理人也应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从监管角度看,银行保理人应当依照《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商业保理人也应当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且审查质量要符合一般标准。尽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保理人未按应尽的审查标准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可以减轻过错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侵权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法律相关规定,保理人需要自担部分损失、减轻侵权人付款责任。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