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送达首封“家庭教育指导令” 指导当事人“依法带娃”
本报讯(记者常明 通讯员王春菊)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针对家事纠纷送达首封“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一起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取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矛盾升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结合今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带娃”。
本案中,伍某在得知妻子章某起诉离婚后,将孩子私自带走,章某见不到孩子报了警,并向法官求助。此时案件正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及时出面给伍某打电话,安抚其情绪,提醒他照顾好孩子起居,同时法官又安抚章某不要因过于紧张制造新矛盾。
开庭当日,法官要求伍某将孩子送回原来的幼儿园,保证孩子正常入托。庭后伍某在指定时间将孩子送回幼儿园。但孩子入园之后,章某立即从幼儿园将孩子接走,双方再次发生冲突。
数次冲突,严重影响到年仅5岁孩子的健康成长。庭审结束后,法官又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心,章某不忍孩子受伤害最终选择撤诉。此案虽经原告撤诉,但双方矛盾未全面化解,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关系继续恶化,法官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督促双方理性、正确地思考人生、选择人生。
结案文书与家庭教育指导令送达当事人的当天,承办法官分别向伍某、章某二人解释指导令的内容,并要求二人按照指导令遵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如若有一方违反,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收到指导令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因为被“警告”而不满,反而感谢法官为他们所作的细致考量。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罗琳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事纠纷由于掺杂着情感、道义、伦理与社会责任,其判决结果不仅涉及当事人本人,还常常涉及其身后众多的家庭成员。在家事纠纷中应将裁判与不同形式的说理相配合,而“家庭教育指导令”则对裁判文书发挥了补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