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忙却成被告 全靠判决分清是非

  张先生委托胡女士购买了一份旅游产品,并由胡女士代其向旅行社支付旅游款10598元。后因对出行过程不满,张先生将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0598元、机票差价850元、购买返程直飞机票费用9010元以及其因意外事故赔偿给酒店的费用12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胡女士退还张先生850元机票差价款,驳回了其他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通过朋友胡女士购买了一份旅行产品并向其支付10598元,其中包括两人往返直飞机票、酒店费用、独立成团费用等。但直至出行当天,张先生都未查询到机票信息。胡女士表示,需推迟两天出行,已和旅行社沟通好,退一半费用,行程不变。两天后,张先生来到机场,机场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其返程的机票信息,无法办理值机服务。张先生再次联系胡女士后,其表示让张先生自行订回程机票,差价850元旅行社会退回。张先生到达目的地入住酒店期间,由于浴室不是防滑地面,导致其摔伤且碰碎了浴室的玻璃门。最终,张先生赔付酒店破损玻璃门费用1200元。

  被告胡女士辩称,其和张先生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只是帮忙,没从中挣钱,还垫付了很多钱,故只同意退给张先生850元的机票差价款。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与胡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自行购买机票的截图,显示其购买直飞机票金额9010元。对此胡女士表示,出发当天,张先生到机场后给其打电话,说柜台没有值机信息,其和旅行社进行沟通,旅行社有自己的下单系统,与外购的机票系统不同,但就在沟通过程中,张先生自己去买了机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胡女士系朋友关系,胡女士接受张先生委托,为其订购旅游产品,代其将款项转交给旅游服务提供者,并为双方沟通提供便利。因张先生未向胡女士支付报酬,故本次委托系无偿委托。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张先生提出的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0598元之诉请,首先,张先生认可胡女士不是旅行社工作人员,相关旅游服务也不是胡女士为其提供的,故胡女士并非与张先生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张先生如欲主张旅游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其次,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张先生未能按预订行程出发并非胡女士的原因所致。在明确得知不能按期出行的情况下,胡女士亦积极协助张先生与旅游服务提供者沟通解决方案。对于胡女士在处理委托事务时的所为,张先生在微信聊天中也是表示肯定的。最后,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张先生曾提出过,其同意改变行程继续出行的前提是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退还其全部旅游费用;或者胡女士曾承诺过自愿代替旅游服务提供者退还其全部旅游费用,更无法得出胡女士在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结论。故张先生要求胡女士退还其旅游费用10598元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针对张先生要求胡女士退还其机票差价款850元,因胡女士自愿表示同意退还,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张先生要求胡女士退还机票费用9010元之诉请,首先,根据张先生提交的旅游产品介绍的内容可知,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张先生提供的机票服务为往返机票,其中并未特别约定往返均应为直飞。其次,无论是张先生提交的证据还是胡女士提交的证据均能够显示,张先生与其同行人员返程的中转机票已经购买成功,相关的截图胡女士也已发送给张先生,此后张先生并未对该机票的有效性提出过异议,仅是要求改为直飞。对于该请求,胡女士表示需要与航空公司沟通。张先生希望将返程的中转机票补仓为直飞机票的要求是在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之外的额外需求,而对于该需求,胡女士并未保证一定可以满足。现张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胡女士对于退票之后果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且在既未与胡女士充分协商,亦未在合理时间内等待胡女士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了直飞机票。故在胡女士对张先生因购买返程直飞机票支出的9010元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张先生要求胡女士返还该机票费用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同理,张先生赔偿酒店的1200元亦非因胡女士原因导致,胡女士对该损失的发生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张先生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胡女士仅需退还其自愿给付的850元机票差价款,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收取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并未收取报酬,其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意义在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负注意义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亦不同。

  本案系因委托事务处理引发的纠纷。纠纷双方本为朋友关系,在张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胡女士对于系列后果的产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本案无法认定胡女士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