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办法》在近3年来竞赛活动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调整优化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竞赛组织要求。

  《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部分对竞赛活动提出总体管理原则;申报条件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认定流程明确了教育部等部门认定审核竞赛活动的各项环节和时间节点;组织要求对竞赛活动主办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的报名参赛、专家选聘、命题阅卷、评审评奖、公开公示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并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日常监管强调了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确查处违法违规竞赛活动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

  《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办法》规定“八个不得”,要求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办法》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