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规范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报讯(记者王蓉)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规定》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并注意平衡保护,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关系,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介绍,针对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中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网络消费市场存在的刷单、刷评、刷流量等问题,《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规定》还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