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部门发文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租赁

  本报讯(记者汤瑜) 3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通知》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同时,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通知》要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自收到购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出租。

  《通知》强调,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该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