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相较于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把全社会原粮质量纳入监管范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是成品粮还是原粮?现行办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区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重点应该是初级产品即原粮。这是因为原粮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后续环节的质量好坏,而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的全部基础在于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经营环节。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重申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此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这不仅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的监管重点,还为后续如何实现粮食质量有效监管提供了方向。

  强调粮食经营者承担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粮食质量出了问题谁承担主体责任?现行办法规定,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即除粮食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外,还有第二、第三甚至更多责任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强调,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对“主体责任”范围进行明确:粮食经营者在从业活动中,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标准等规定,还应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粮食节约行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禁止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第一,规定制定并实施、调整收储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省级区域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可以视情况及时调整,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第二,规定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和监测样品采集要求,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使用的药剂残留等情况。第三,规定了监测结果处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包括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的处理、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处理、粮食常规质量和内在品质监测信息的发布等。

  完善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强调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按质论价,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时限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扦样、检验,如有杂质超标、水分过高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如果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包装上明确标识;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粮食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由于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设定统一或者分地区的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

  完善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除规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粮食销售出库要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和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销售出库,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完善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运粮工具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运输应当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运输粮食应当履行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义务。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征求意见稿》新增五方面措施:明确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强调在履行保密义务同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的义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要求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建立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