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跳单”的法律风险

  近期,谢娜、张杰夫妇在上海买房被指“跳单”一事引发了广泛关注。消息称,房产中介H先生爆出,2019年6月,自己带着谢娜夫妇看过两次房子。谢娜夫妇并没有购买,理由是不太喜欢。但随后H先生得知,谢娜夫妇已经购买了这套房子,于是指责他们“跳单”。
  随着事件发酵,张杰和谢娜也发布律师声明进行了回应,表示网传的“跳单”“威胁”是虚假信息,已经涉嫌造谣诽谤。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跳单”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那么,什么是“跳单”?其又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对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官朱丹解读说,“跳单”可以理解为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就该行为及所承担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具体而言,“跳单”违约行为构成要件有三项: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朱丹表示,“跳单”行为在具有中介需求的经济生活领域中都可能出现,比如,房产中介、劳务中介、商业中介的服务领域。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跳单”行为直接损害中介人正当利益,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转,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诚信社会建设。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律层面对“跳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确认了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值得关注的是,在房产中介领域,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买受人委托两家或以上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又推荐了相同的房源,买受人选择了中介费更便宜的一家,这是否构成“跳单”?
  对此朱丹表示,不是所有跳过中介人的行为都构成“跳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她介绍说,“跳单”发生在中介合同成立、生效后的履行阶段,比如,中介人带委托人看房,付出的劳动是有限的,而在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各家中介的报价和服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朱丹建议,为了避免因为“跳单”等相关问题产生法律争议,中介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中介合同,可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跳单”条款,也可以约定适当的“跳单”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尽可能详尽,有利于各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