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帮扶的内涵及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

  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明确为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制度,对犯罪较轻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也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如何理解社区矫正法第一条规定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以及教育帮扶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关系,值得探讨。

  教育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之义。从法律文本名称看,“社区”限定了刑罚执行的特殊场景,“矫正”明确了刑罚执行的具体内涵。“矫正”是改正、纠正的意思,引入司法领域,指使违法犯罪者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这种“治疗”,具体实施途径就是教育。社区矫正制度意即在社区针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活动,通过法治教育和各种技能学习,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开发矫正对象的内在潜能,实现重新融入社会后的生存与发展。从立法内容看,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有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纪律,对学习改造的结果不产生直接作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多数属于轻罪,主观恶性不大,遵守规则意识相对较强,因此,监督管理任务相对比较容易落实。真正对矫正对象的悔过自新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相对比较难以落实的是教育帮扶。因此,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主持下,汇聚社会各界的优质资源,为矫正对象提供周到的教学服务,帮助其提高认识,掌握技能,重新融入社会。从这个意义上看,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

  教育帮扶应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得到重点关注。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各地紧锣密鼓地推进各项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在省、市、县、乡各级逐步完善,配备人员、配套经费、组织活动等工作逐步落实。教育帮扶工作也得到重视,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智能教育帮扶”列入考核重要指标之一。但教育帮扶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一方面,要从宏观上做好整体规划,要在正确教育理念指导下,进行完整的教学设计,包括教学资源的准备、教学活动的设计、教育主体的任务落实、社会资源利用的渠道等。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着手把网络学习资源引入矫正教育中,但从教育帮扶角度看,不仅要有合适的学习资源,更重要的是要有适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过程设计,要通过丰富多彩的、适合矫正对象的教学活动,改善学习体验,提升矫正对象对学习活动的参与度,从而实现理想的教学学习效果。另一方面,要充分关注微观环节教育帮扶活动的实施情况。学习资源、辅导教师、学习工具等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使教育帮扶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因此,必须保证每一个教育场景下各种要素齐备,为矫正对象学习创造基本条件。同时,矫正对象的学习状况也需要个别化关注。因材施教是教育的基本原则。只有充分考虑具体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解决其学习中的特别问题,教育矫正效果才能得到切实落实。

  教育效果应当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评价的核心指标。除立法以外,各地各级设立机构、配备人员、配套经费,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这些投入能不能对矫正对象认识水平和生存技能提升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教育环节。只有有效的教育才能够使各方面的努力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矫正效果,产生预期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把教育效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评价的核心指标,以评价作为“指挥棒”,提升各地落实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积极性,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对人的影响和塑造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即,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要通过矫正教育帮扶这些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化解社会秩序的潜在风险,以更高的水准实现社会治理,其中的困难可能会超过普通教育。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有必要确立教育帮扶的中心地位,在思想上秉持科学教育理念,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将有效资源更多地向教育活动倾斜,在工作评价中将教育效果确立为核心评价指标,从而形成重视教育帮扶、认真落实教育帮扶的氛围,真正将社区矫正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将社区矫正制度目标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