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线上展览文物照片版权探析
目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已成为博物馆日常工作的重要方面。疫情传播风险下文旅行业大规模限流,文博参观类活动因人群聚集性强被适度限制,这使得国内许多博物馆开始尝试“互联网+”线上展览,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新线上模式不可忽视法律风险。2021年受疫情影响,甘肃省博物馆临时关闭一个月。在此期间,该馆以线上展览方式继续开展工作,其微信公众号除发布日常事项与通知公告外,多次推送文章开展线上展览,上传了诸多高清文物图片,并配以文字解说,以供公众研究与欣赏。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博物馆是否享有线上展览中所配有的高清文物照片的版权。
馆藏文物著作权的性质分类
馆藏文物历史悠久,拥有无与伦比的美学价值和深厚的学术研究价值。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可从著作权性质角度将文物分为三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权与著作权都归属博物馆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作品。
首先,文物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作品,其发表时间迄今为止都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仅将作品这一有形介质出卖给博物馆,双方对作品上的无形财产权(著作权)通常都没有明确提及和确定,这使得该类文物所有权和著作权产生了分离:博物馆享有作品的所有权,作者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此时,作者拍摄文物照片更加倾向于对原作品的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博物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博物馆虽然可以因合理使用情形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复制收藏的文物,但应当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限,不得影响该作品著作权的正常使用。线上展览发表文物照片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后再行使用,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文物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权与著作权都归属博物馆的作品。这类文物由于双方之间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签订转让合同时同步转让了有形作品介质和其上的无形著作权,确保了博物馆日后在进行资源开发时没有产权争议。这类文物线上展览发表文物照片时,没有太多顾虑,也可以安心挖掘其中潜藏的经济价值。这类文物照片无需特别讨论是否蕴含独创性的问题。
最后,文物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作品。该类文物由于年代久远,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免费使用的资源。博物馆不能基于其代替国家行使的文物所有权以及对文物展示空间的所有权而妨碍对此类作品的自由使用。但是,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是否意味着对该类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也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作品?有观点认为,博物馆对馆藏文物进行数字化录入采集并不等同于博物馆可以私自占有所有的数字化影像(见2020年第1期《发明与创新·大科技》“翻拍文物照片侵犯了谁的版权”一文)。还有观点认为,若给文物摄影图像以著作权保护,那么这些早已归属于公共领域的图像将永远没有落入公共领域的那一天(见2017年第12期《法制与经济》“文物摄影之权益保护研究”一文)。对此,2019年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规定,具体下文将详细介绍。
文物照片的独创性
因拍摄时作者主观想要表达的思想内容不同,文物照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旨在保持作品原样的原物重现型文物照片;一类是想要表达作者自身新思想的再次创作型文物照片。二者因拍摄目的不同,在照片独创性上会显示出较大差异。
首先,原物重现型文物照片缺少独创性。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文物照片,拍摄者不享有版权。对原作品进行原物重现型拍摄时,极有可能对原作品产生审美功能上的替代性,与其产生市场竞争关系,阻碍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与获益(见2016年第4期《法学研究》“再现型摄影作品之著作权认定”一文)。同时,对文物进行原物重现式的照片拍摄,旨在精确还原文物实际全貌,提供现代技术手段保存文物状态以便后续研究、欣赏,平衡文物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这种纪实性照片还原实物的要求远远大于审美功能,难以展现拍摄者的个性化选择,且通过技术创新更换原作品的表达媒介,和翻拍、复制、打印稿无异,并不能直接使其成为独立于原作品的一个新作品,因此,拍摄者不享有文物照片的版权。
其次,再次创作型文物照片具有独创性。这种类型的文物照片,博物馆享有版权。博物馆馆藏资源中有大部分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该类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要看其属于原物重现型还是再次创作型。原物重现型不再赘述,再次创作型在《指引》中有相关规定,博物馆作为权利主体,可以享有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再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此处强调“再次创作”,体现了对文物照片独创性的要求。当博物馆对原文物进行拍摄时,突破摄影、录像方式的简单技术层面要求进行个性化选择,体现再次创作的独创性,这类文物照片就可以作为新形成的数字资源跳出公有领域限制,由博物馆作为主体享有著作权。
博物馆作为授权主体的功能发挥
上述讨论表明,博物馆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线上展览中所配有的高清文物照片的版权。在具体操作运用时,为避免出现版权纠纷,需要博物馆充分发挥作为授权主体的功能,对文物照片版权进行完善。2019年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的《指引》中提及馆藏资源授权,意味着文物资源本身蕴含着著作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益。博物馆基于对馆藏资源的管理和存储,以及对馆藏文物进行数字化录入采集所附加的劳动,有权享有数字化资源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文物由博物馆收藏,数字影像由博物馆出资制作,博物馆有权针对单幅数字影像的商业性使用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新增一批文物资源、新建一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利用及科技创新将达到更高水平,在“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博物馆对文物照片版权这类馆藏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博物馆需要增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在著作权自动取得作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主动保留创作记录,进行著作权登记,完善自身著作权管理。在运用线上模式展览或发布高清文物图片时,首先应该查明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好权利清单;其次,在进行数字化录入采集时,尽量在技术层面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得到具有版权的新数字资源作品;最后,博物馆应该积极学习应用《指引》,将该馆藏资源授权方案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确保博物馆馆藏资源授权工作依法依规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