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本报讯(记者庄德通)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列举了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界定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权限程序。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措施包括要求提供、查阅、记录、复制有关数据资料,询问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明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综合运用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办管理、侵害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