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直播的法律底线
手术直播在远程会诊、技术交流和临床带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即主体的适格性和行为的有效性;规制医疗服务直播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手术直播的主体、播放场景、播放内容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术直播在“互联网+医疗”政策驱动下日益成为一种远程医疗的辅助手段,在远程会诊、技术交流和临床带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使得手机直播手术的法律风险也日渐凸显,2022年1月,山东省日照市中心医院在B站直播妇科手术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违法案件(以下简称为“日照案”)。该事件不仅引起医务界的高度关注,更引发了监管部门、法学法律界对直播模式医疗服务方式的思考。就此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手术直播的合法性(主体的适格性和行为的有效性)、规制医疗服务直播的重要考量因素(手术直播的主体、播放场景、播放内容等)。
手术直播的风险及主体设定
手术直播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手术室架设信号采集设备,以手术操作、讲解、互动为内容,通过互联网导入直播平台进而上传至服务器,网络用户搜索浏览相关链接即可实时接收观看的过程。直播技术的中立性并不能证立手术直播的合法性。手术直接关联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其伦理风险不容小觑,尤其是有的手术直播兼具一定的功利性。一些医疗机构认为,在推动临床医疗手术及相关产品传播方面,手术直播可以改善医院学术地位及知名度。从这个视角看,医疗机构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对其医疗服务过程实时、向不特定群体客观呈现的过程,可能存在功利性利益驱使,这与手术直播固有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风险相互叠加、交织,会进一步加剧医疗机构侵权、医务人员违法的风险外溢。
尽管手术直播可能由医务人员直接参与,但笔者认为手术直播主体应当限定在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诊疗服务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给患者造成的侵权损害,概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避免因医疗服务管理疏漏引发的法律风险,医院可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制度和相应的预案,加强医疗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规范和技术标准,预防医疗信息被泄露、破坏和更改的技术风险。这是因为手术直播实施过程中的病人信息隐私保障、医疗影像信息传输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以及一旦信息外泄所引发的医疗机构营运风险和声誉风险,绝非医疗团队和医务人员个人可以轻易规避的。“日照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直播行业对医务人员行为方式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折射出我国医疗服务“拥抱互联网”的管理盲区。医疗服务与公民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有着更直接的关联,在本质上迥异于“带货直播”,具有更高规格的伦理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慎之又慎。
“日照案”的关键点在于医生个人在手术室直接用手机接通商业直播网站,其行为的“破窗效应”显而易见。这与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直接冲突。医生直播手术是疾病诊疗过程的一个“嵌入性”环节,不能与医疗服务行为本身相互割裂。因此,鉴于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手术直播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并获得医疗机构的正式授权。
手术直播的受众选择和责任设定
与“日照案”不同的是,医务同行交流和临床带教通常有着特定的行为目的和网络环境,它以医务人员和医学生为受众,在特定医疗机构或医疗行业组织主导下,选择特定的网络平台播出,具有明显的公益目的,更便于管控信息安全风险。带有行业交流以及教学性质的手术直播,以《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为依据,仅限于在同行学术研讨、医学教育等特定场景下进行。2017年3月,北京友谊医院直播成功实施“腹腔器官反位宝宝肝移植手术”,数十万网友观看,共同见证生命奇迹;同年6月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全程直播手术过程,与千万观众共同见证某青年角膜移植复明之路;同年12月18日,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手术直播成功挑战脑干及高颈髓禁区肿瘤手术。这几例手术直播都是在医疗机构主导或电视台(网)参与下严密组织和实施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反观“日照案”,医生手机直播手术既非远程医疗,更非同行医术交流和临床教学实践,是脱离医疗机构管理的“任性”行为,至少缺乏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明确授权和同意。
“日照案”既反映出涉事医院制度约束松懈,也说明涉案医师伦理约束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院违反信息安全等制度规定了有限的“双罚制”,即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即使不存在“严重情节”,也可以对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日照案”医师直接利用私人手机直播上传手术实施过程,严重背离医师基本伦理约束。
近年来,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颁布并实施,但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尚待进一步发展完善。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18项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并针对技术管理,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但2021年10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说明医疗信息管理制度亟待深耕和细化。
当前,专业化的医学直播商业平台开始出现,从风险规制出发,亟待制定规制包括手术在内的医疗服务直播的制度规范。首先,明确区分医疗学术直播、临床实践教学直播以及医院工作场所直播的界限。其次,规定包含手术在内的医疗直播的规范性要件,包括但不限于直播主体、处所、场景、受众范围等,将病患方知情同意作为必要条件之一。最后,强化对专门提供医疗直播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事前准入、事中督导和事后监管。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